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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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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9日 有效性: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为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9〕23号),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审核范围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编制,并实行动态管理。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均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其可以采取“决定”“命令”“公告”“通告”“通知”“意见”等文种。适用于行政机关或者其所属事业单位内部有关人事、财务、外事、保密、表彰奖惩、办公制度及程序、机构编制等事项的管理规范以及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规划计划、请示报告、批复等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已经合法性审核并经集体审议通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核机构不再进行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未通过,需要进行重大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起草单位在修改后重新履行合法性审核程序。二、职责权限以区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以区人民政府部门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相关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区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审核机构负责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三、基本要求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合法性审核机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把关作用,不能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不得安排会议审议。四、报审条件(一)严格履行制定程序1.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的相关程序执行。2.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3.制定涉及妇女权益重大问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性别平等评估。4.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制定程序。(二)起草单位先行审核以区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以区人民政府部门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报送区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前,应当先行经本单位审核机构合法性审核。(三)按照规定提交报审材料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下列材料,并保证报审材料的真实性:1.送审函、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背景、行政管理实践、集体讨论或者领导批示指示情况等内容,同时重点说明有关创新、细化完善或者与上位法、上级政策文件不尽一致的内容。2.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全文提供相关依据,指明具体条款、段落,并与送审稿具体内容相对应。审核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要求起草单位对依据引用情况作出说明。送审稿未标注密级,但制定依据为涉密文件、内部文件的,应当同时报送本单位保密机构的保密审查意见。3.履行征求意见、评估论证程序的说明材料。4.起草单位提请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除上述报审材料外,还需报送本单位审核机构的合法性审核意见;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提交本单位或者相关公平竞争审查机构的审核意见;制定涉及妇女权益重大问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性别平等评估的,应当提交有关材料。5.由区人民政府部门起草并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还需提交前期就发文形式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沟通并形成一致意见的说明材料。6.审核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五、审核程序(一)材料审核审核机构应当对送审文件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送审材料是否完备、规范等进行审核,对于送审文件不属于合法性审核范围的,予以退回;对于报审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起草单位补充材料。审核机构在合法性审核过程中需要起草单位补充说明情况、提供依据材料、协助安排调研的,起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予以办理。(二)审核内容对于提请合法性审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机构应当严格审核以下内容:1.制定主体是否适格。2.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3.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4.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5.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6.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缩减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7.是否违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三)审核方式合法性审核以书面审核方式为主,并可以根据需要采用其他审核方式。对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牵涉疑难法律问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鼓励各单位充分发挥外聘政府法律顾问作用,建立健全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协助合法性审核机制。对于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审核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形成正式合法性审核意见,不能直接以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作为审核机构的合法性审核意见。(四)审核时限合法性审核时间原则上为10个工作日,但为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决定或者区政府有特殊要求需要立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等情形除外。审核过程中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时间,以及起草单位补充说明情况或者提供材料等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核时限。(五)审核意见审核机构应当提出书面合法性审核意见。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对合法性审核意见,起草单位与审核机构存在重大分歧,经协调仍未能达成一致的,起草单位应当在提请集体审议时详细说明情况、理由和依据。六、信息化建设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在本区探索建立合法性审核管理信息平台,统一格式、文本等各项管理要求。各单位要建立合法性审核台账,加强对合法性审核数据的统计分析,切实提高合法性审核实效。七、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领导,每年定期听取合法性审核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按照合法性审核要求,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完善工作制度。(二)强化指导监督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以及合法性审核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并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各单位要强化统计分析、规范指导、沟通衔接等工作,加强共性问题研究,切实提高文件质量。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统筹推进、督促指导本通知贯彻落实工作。(三)明确审核机构和人员各单位要明确审核机构,配强审核工作力量,将政治强、业务精、素质高的人员配备到合法性审核工作岗位,确保合法性审核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加强合法性审核人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建立健全定期培训和工作交流制度,全面提升合法性审核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四)严格落实审核责任起草单位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致使合法性审核意见错误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核职责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八、附则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以上规定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备案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06〕10号)和《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的通知》(顺政办发〔2007〕45号)同时废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2020年5月25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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