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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承接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23日
有效性: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区县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4〕32号)和市审改办《关于做好国务院、市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工作的通知》要求,区政府决定,取消区级行政审批事项28项,承接市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51项。现就区属部门做好取消、承接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对区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原实施机关不得再进行审批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审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还需通过其他方式监管的,相关部门要制定并落实后续监管的措施和办法,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各实施机关要及时对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大厅公开事项及内容进行清理。二、对于承接的审批事项,承接部门要主动与上级业务部门沟通,制定管理办法,并及时开展新承接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各承接部门应在接到本通知7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大厅,做好面向社会的公开工作,公开内容应涵盖审批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审批对象和办理的条件、标准、程序、时限等。三、区审改办要会同相关部门对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大厅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其内容开展专项检查,确保取消事项一项不存,承接事项一项不少。各部门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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