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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司法局区建委关于加大物业管理纠纷调处力度有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7年07月19日
有效性: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区司法局、区建委制定的《关于加大物业管理纠纷调处力度有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二○○七年七月十九日关于加大物业管理纠纷调处力度有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意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推进和住宅商品化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入住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对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之而来的物业管理纠纷日益突出,严重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人民调解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在预防和化解民事纠纷中发挥了显著作用。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化解物业管理纠纷的指导意见》(京司发〔2007〕108号),加大人民调解化解物业管理纠纷力度,有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作用,加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依法、及时、有效预防和化解因物业管理引发的矛盾纠纷,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二、组织实施(一)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建立区、镇(街道办事处)、社区三级物业管理纠纷指导和调解组织。1.建立区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指导委员会和调解委员会。成立区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负责对全区物业管理纠纷调解的组织领导和整体协调,研究解决全区物业管理纠纷调处中的难点问题;办公室下设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全区重大疑难物业管理纠纷。2.建立镇(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委员会。镇(街道办事处)一级依托司法所设立镇(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辖区复杂性物业管理纠纷,指导社区物业管理纠纷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3.建立社区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委员会。社区一级依托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规模较大或矛盾突出的社区设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委员会,以预防物业管理纠纷为主,宣传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调解简单性物业管理纠纷。(二)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委员会人员设置及职责。区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委员会设首席调解员3名(从业律师2名,区建委指派专业工作人员1名),首席调解员按照工作程序和要求,在完成阅卷、制定初步调解方案、访谈各方当事人等程序后,共同进行调解,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出具法律意见书,告知当事人下一步解决纠纷途径,引导当事人采取合法有效途径和手段解决纠纷,避免激化矛盾;专职调解员3名(从区法院、区建委系统退休人员中公开招聘),专职调解员实行坐班制,具体负责日常接待来访咨询、纠纷申请的受理、登记、纠纷调解和信息的收集报送等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并负责收集整理首席调解员所调解的案件的前期证据材料,将材料转交首席调解员,待调解程序结束后,将案卷整理归档;镇(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由镇(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兼任;社区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由社区人民调解员兼任。(三)调解范围。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物业管理纠纷,重点解决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围绕物业使用、物业服务、物业交接发生的各类民事纠纷。1.单一业主(使用人)之间的纠纷,主要指在物业专有部分或共有部分使用、装饰装修等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以及业主大会成立过程中,围绕业主身份或选举资格、选举程序、选举结果等发生的争议等。2.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纠纷,主要指业主对业主委员会是否按照规定或共同约定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是否经业主大会决议开展活动、以及是否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或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等提出异议并产生分歧。3.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纠纷,主要指在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争议。4.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纠纷,主要指在物业管理项目交接过程中,围绕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资料交接及其他问题发生的争议。5.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与开发企业因遗留问题发生的民事纠纷主要指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与开发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之间因建设工程规划、房屋质量、公用面积分摊及所有权归属、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问题引发的纠纷。6.业主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四)工作原则。1.平等自愿的原则。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物业管理纠纷要在当事方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进行调解;纠纷当事人一方申请调解,人民调解组织要主动做当事人另一方的思想工作,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组织调解工作。2.依法调解的原则。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物业管理纠纷,法律、法规和合同有规定或约定的,要按照规定或约定调解;没有规定或约定的,要按照政策文件或行业普遍认可的规范调解。3.预防与调解并重的原则。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既要重视物业管理纠纷的调解,及时化解纠纷,又要注重物业管理纠纷的预防,要定期排查物业管理矛盾,主动介入并开展工作,避免矛盾激化。(五)工作制度。1.建立逐级调解制度。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分为三个层次:社区调解简单纠纷,镇(街道办事处)调解复杂纠纷,区调解重大疑难纠纷。社区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不成功的纠纷要及时上报司法所,由司法所组织镇(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委员会的专业调解人员进行调处;镇(街道办事处)调解不成功的,由区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区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指导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和部署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工作。社区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委员会每月组织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物业管理企业参加联席会议,了解小区物业管理情况及矛盾动态,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纠纷预防和调解工作。3.信息报送及统计分析制度。要建立统计分析制度,对调解的物业管理纠纷分类统计,定期进行分析。各社区调解员要强化责任意识,发现矛盾纠纷及时上报;各司法所按月向区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指导委员会报送信息。(六)物质保障。区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委员会办公设备、日常办公经费、专职人民调解员及由律师担任的首席人民调解员工资报酬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镇(街道办事处)、社区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委员会日常经费由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负担。三、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镇、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此项工作作为建设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措施来抓,积极主动协调相关部门,扎实推进物业管理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二)加强宣传,主动引导。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帮助广大业主、居民提高物业管理知识水平;同时,要主动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做好物业服务工作,促进物业管理企业提高服务水平。(三)落实责任,注重实效。各相关单位要结合本区实际,以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为出发点,以发挥人民调解组织职能为着力点,全面开展并落实物业管理纠纷专项排查调处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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