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义区产业园区
-
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
北京-顺义区
-
顺义罗马湖艺术区
北京-顺义区
-
文采文化创意产业园
北京-顺义区
-
北京北方印刷产业基地
北京-顺义区
-
闽京蒲企业园(原名华丰企业园)二期招商
北京-顺义区
-
顺义大数据产业园区
北京-顺义区
北京顺义区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北京顺义区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首都机场征地转非人员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3年09月30日
有效性:有效
各有关单位:区劳动保障局研究制定的《首都机场征地转非人员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二○○三年九月三十日首都机场征地转非人员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为确保首都机场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实施,做好首都机场征地转非劳动力补偿和安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首都机场征地转非人员补偿安置办法的函〉的复函》(京劳社就函〔2003〕77号)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一、本方案适用于首都机场扩建工程中因征地办理转非的劳动力,即有劳动能力,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以批准征地之日为准,下同)的人员。应当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以及在校学生不在补偿和安置范围内。二、转非劳动力补偿安置实行依法补偿、公开透明的原则。人员安置实行用人单位自主用人、劳动者自谋职业与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的原则。三、转非劳动力补偿和安置所需费用从安置补助费中支出,安置补助费不足的,可以从土地补偿费中支出;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仍不足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积累补足。四、转非劳动力中的自谋职业人员,可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费。就业补助费根据转非劳动力的年龄及补缴、趸缴社会保险费的年限,拉开档次,按不低于2001年顺义区职工年平均工资113%的35%,最高不超过2001年顺义区职工年平均工资113%的400%的标准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1)。五、转非劳动力中自谋职业人员应当向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与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自谋职业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全额领取本人的就业补助费,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其缴纳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费。六、已经就业的转非劳动力不再享受就业补助费,其应该享受的就业补助费、社会保险补助费一次性拨付给本人所在的就业单位。领取就业补助费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安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得约定试用期。被安置的转非劳动力在3年内无严重违纪行为的,安置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二)执行现行的劳动政策。七、下列转非劳动力的就业补助费按照以下办法支付(一)正在服役的义务兵,待其复员退伍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全额支付给本人。(二)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待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全额支付给本人。(三)正在假释或监外执行期间的人员,待其假释期满或监外执行解除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全额支付给本人。上述人员就业补助费的支付标准按批准征地之日时的本人年龄计算。八、未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尚未就业的转非劳动力,不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按月支付生活费和100元的医疗补助费(最长不超过2年)。九、转非劳动力中尚未就业的人员,纳入城镇失业人员管理,区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为有求职要求的转非劳动力提供职业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其中,对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以下简称“3040”人员)人员免收存档费。十、吸纳未办理自谋职业手续的转非劳动力,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将就业补助费和社会保险补助费一次性全额拨付给该用人单位。其中,对招用“3040”以上转非劳动力,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招收1人再行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5000元。十一、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转非人员,不再列入失业人员范围,可以一次性全额领取本人就业补助费,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其一次性趸缴五年社会保险费,也可以按照自愿原则,经本人提出申请并办理公证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超转手续,移交民政部门,享受超转人员待遇。用人单位招用上述转非劳动力的,仅负担转非劳动力的工资,不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十二、凡参加社会保险的转非劳动力就业转失业后,享受城镇失业人员所有优惠政策和相关待遇。十三、转非劳动力的档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其中,转非劳动力中自谋职业人员的档案应当移交到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档案中应有本人的自谋职业协议书及个人相关证明文件。十四、自批准征地之日起,转非劳动力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为转非劳动力办理转非手续后60日内,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据《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令1998年第2号)为补缴、趸缴养老保险费的转非劳动力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令2001年第68号)为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转非劳动力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十五、预计转非劳动力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应当一次性缴清补缴、趸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转非劳动力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从批准征地之月起逐年前推,最长补缴时间不超过10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到月)补缴标准,以顺义区相应年度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比例为28%(其中单位20%,个人8%)(顺义区相应年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见附件2)。转非劳动力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其差额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当一次性趸缴。一次性趸缴的费用,以批准征地之日当年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为依据,并按每年10%的增长率累加计算,最长趸缴时间不超过5年。一次性趸缴的费用不计入个人帐户。十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转非自谋职业人员经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基础性养老金月标准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基本养老金低于本市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发给,并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制度。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存储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失效)已经就业的转非劳动力,退休待遇按照《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令1998年第2号)的规定执行。十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为年龄较轻、预计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超过15年的转非劳动力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补缴办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以其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并实际从业时起算,最长补缴时间不超过10年。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计算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但不视同计算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年限。十八、转非劳动力在转非前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其农村养老保险的资金,可以从其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月起,按集体与个人缴费额分别划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并按补缴标准相应抵减应当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也可以作为补充养老保险继续保留。十九、转非劳动力一次性补缴、趸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转非劳动力中的复员退伍军人,其服役的年限,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已按《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文件规定参加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转非劳动力,其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时间计算为缴费年限。但已按《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156号)文件规定办理了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费、终止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非劳动力,其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再计算。二十、预计转非劳动力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足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时,一次性补缴其不满足规定缴费年限差额部分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费用。转非劳动力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以批准征地之日的上一年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以12%的缴费比例乘以不满规定年限计算。补缴后,9%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1%的费用纳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2%的费用注入个人帐户。二十一、转非自谋职业人员中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退休人员,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退休人员,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退休时个人帐户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已经就业的转非劳动力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二十二、已按《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以下简称99号文件)参加了失业保险的转非劳动力,其失业保险缴费时间与转非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但已按照99号文件及《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令第38号)规定,领取了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其缴费时间不再计算。二十三、本方案由区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二十四、本方案自2003年9月30日起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北京顺义区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人民政府辅助执法人员规范管理办法
2024-01-26
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人民政府辅助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2024-01-26
北京市顺义区张镇人民政府辅助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2024-01-18
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人民政府辅助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2024-01-10
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人民政府辅助执法人员管理办法(暂行)
2024-01-02
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人民政府辅助执法人员管理办法(暂行)
2023-11-29
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人民政府辅助执法人员管理办法(暂行)
2020-07-30
顺义区关于发放2024年度顺义区第四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通知
2025-02-07
顺义区关于发放2024年度顺义区第三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通知
2025-01-07
顺义区关于发放2024年度顺义区第一批、第二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通知
2024-12-13
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顺义区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09-11

工业企业选址
-
工业用地信息
-
现成厂房租金
-
仓库冻库租购
-
招商引资政策

商务咨询服务
-
注册公司选址
-
产业政策匹配
-
法律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