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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水环境区域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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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30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区水环境管理手段,切实落实属地水环境治理责任,不断改善水环境质量,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5〕6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5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流域上下游属地间的区域水环境考核活动。考核对象为19个镇政府及相关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见附件)。第三条跨界断面的设置由区环保局会同区水务局、相关属地,选取各属地范围内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断面,报区政府备案。考核断面确定后一年内不得调整,一年后视情况可进行调整。第四条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对区域内跨界断面水质情况实施监测,作为考核依据。监测方法按照国家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等执行,具体监测方案由区环保局制定。第五条区环保局组织实施水环境区域考核工作,考核实行扣分制,单项扣分值(即减分)均不超过该项总分值。第六条考核指标为跨界断面水质浓度指标,不对水量大小进行考核。根据国务院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北京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试行)有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属地跨界断面水质浓度考核指标确定为化学需氧量(水质目标功能类别为Ⅱ、Ⅲ类的断面考核指标为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3项。考核指标随市政府指标调整或区政府工作要求适时调整。第七条考核指标分值共计100分,其中,化学需氧量指标(或高锰酸盐指数)40分,氨氮指标30分,总磷指标30分。跨界断面水质浓度达到考核标准不扣分,未达到考核标准扣分,具体扣分标准为:(一)当无入境水流,跨界断面出境污染物浓度超出该断面水质考核标准,或有入境水流,跨界断面出境污染物浓度比入境断面该种污染物浓度增加时,化学需氧量浓度每增加10毫克/升(含)以内,扣3分,或当高锰酸盐指数浓度每增加5毫克/升(含)以内,扣3分;氨氮浓度每增加1毫克/升(含)以内,扣1分;总磷浓度每增加0.5毫克/升(含)以内,扣2分。(二)当跨界断面出境污染物浓度小于等于该属地入境断面该种污染物浓度,但未达到该断面水质考核标准时,化学需氧量浓度每增加10毫克/升(含)以内,扣1.5分,或当高锰酸盐指数浓度每增加5毫克/升(含)以内,扣1.5分;氨氮浓度每增加1毫克/升(含)以内,扣0.5分;总磷浓度每增加0.5毫克/升(含)以内,扣1分。第八条同一跨界断面3项考核指标累加得分;同一属地内不同流域的多个断面,分别按流域计算考核得分。若跨界断面全月断流,则当月该断面考核计满分;若跨界断面处于属地界河,按流域范围内属地排污口比例分摊考核分数。第九条水环境跨界断面考核实行行政问责制。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所管理区域的水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考核的结果纳入顺义区镇(街道)绩效管理考核体系,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第十条考核结果经区政府审定后,由区环保局每月向各属地单位通报,并向社会公开。对年度考核结果后三位的属地,区政府将进行约谈。第十一条区环保局根据各属地所涉及流域的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结果核算属地生态补偿金,年度汇总后通报区财政局和属地,由区财政局与各属地结算。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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