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18日
政策文号:顺政办发〔2016〕10号
有效性: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顺义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20日第1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16日顺义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京财资产〔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区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本办法所称顺义区区级党政机关,是指顺义区区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等。处置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五)已超过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并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六)报损资产;(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处置的资产。除上述情况外,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配置标准内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调拨、捐赠、置换、出售、报废、报损等。(一)调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二)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向非盈利公益性组织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三)置换是指主要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四)出售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五)报废是指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和未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处置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六)报损是指对发生盘亏、呆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分为货币性资产报损和非货币性资产报损。第六条批准权限。(一)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需报主管部门批准事项: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下,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处置,申报单位报送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对本单位资产处置时要严格按照批准程序进行审批。(二)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需报区财政部门批准事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以及投资(股权)、股份的处置,固定资产盘亏、非正常损失核销,呆账及其他流动资产核销,以及单位价值在5万元(含)以上,批量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部门批准。将国有资产调拨、捐赠给其他部门、国有企业或其他省市和地区以及捐赠给本市公益性组织的,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将国有资产调拨、捐赠给非国有性质的企业、非公益性组织、团体和个人。因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资产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报区财政部门批准。(三)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需报区政府批准事项: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及其他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第七条批准程序。(一)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需报主管部门审批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对拟处置资产进行审核鉴定,提出书面意见,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均需填写《顺义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一)》(见附件1),申报单位经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送主管部门审批;2.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申报单位和本单位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3.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处置方式,进行资产处理,及时交接资产,办理资产核销手续及账务处理。(二)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需报区财政部门批准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对拟处置资产进行审核鉴定,提出书面意见,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均需填写《顺义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二)》(见附件2),申报单位经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送主管部门审核;2.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申报单位和本单位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区财政部门审批;3.区财政部门对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审核,予以批复。对于流动性资产损失,区财政部门还应依据国家相关程序和规定进行认定和批准;4.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区财政部门批复,进行资产处理,及时交接资产,办理资产核销手续及账务处理。必要时应做好账销案存等相关工作。(三)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需报区政府批准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对拟处置资产进行审核鉴定,提出书面意见,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均需填写《顺义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二)》,申报单位经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送主管部门审核;2.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申报单位和本单位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区财政部门审核;3.区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由主管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4.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区政府的批复,进行资产处理,及时交接资产,办理资产核销手续及账务处理。(四)行政事业单位处置以下国有资产需报区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下,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其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处置情况需填写《顺义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年度备案表》(见附件3),由主管部门统一将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上一年度资产处置情况,于每年1月10日前报给区财政部门进行备案。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除提交单位资产处置申请及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向区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一)实物资产的调拨、捐赠。1.涉及土地、房屋、车辆及单价5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应提供原始价值凭证、工程决算、购买合同等复印件,如无法提供,单位应进行书面说明;2.资产使用情况说明和接受资产单位资产使用方向;3.接受资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单位性质的文件;4.区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二)出售。1.涉及土地、房屋、车辆及单价5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原始价值凭证、工程决算、购买合同等复印件,如无法提供,单位应进行书面说明;2.出售股权、股份,应出具初始投资证明及股东决议等文件;3.经区财政部门认可的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核准备案文件;4.资产使用情况说明;5.区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三)置换。1.涉及土地、房屋、车辆及单价5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应提供原始价值凭证、工程决算、购买合同等复印件,如无法提供,单位应进行书面说明;2.经区财政部门认可的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置换双方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核准备案文件;3.资产使用情况说明;4.区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四)报废。1.涉及土地、房屋、车辆及单价5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应提供原始价值凭证、工程决算、购买合同等复印件,如无法提供,单位应进行书面说明;2.专业技术鉴定部门提供的资产报废技术鉴定报告或内部技术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3.区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五)报损。1.涉及土地、房屋、车辆及单价5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应提供原始价值凭证、工程决算、购买合同等复印件,如无法提供,单位应进行书面说明;2.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材料和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3.非正常资产损失,应提交对造成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4.货币性资产损失,除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及单位内部证据外,还应提供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材料;5.区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六)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除按照相应处置形式提供资料外,还应提供上级机关允许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七)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的,还应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房屋建筑物和土地的坐落、面积、规划用途。第九条区政府、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及资产交接凭证,是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及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依据。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及绿色环保的原则,处置资产实行公开交易或无害化处理。经批准处置的资产应在接到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的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与区财政部门确定的国有资产处置委托机构联系办理资产交接手续,不得自行处理。资产交接前应保持完整,严禁拆除任何部件。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因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或成立临时性机构等原因临时配置的资产,单位应在会议或活动结束及临时性机构撤销后,及时将资产上交区财政局资产管理科,由区财政局进行调拨使用或公开处置。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的闲置资产,由区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区属单位资产配置情况进行统一调剂。暂时无法调剂使用的上交区财政局资产管理科。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第十四条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处置流程,规范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资产处置中存在下列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处置资产的;(二)在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资产损失的;(三)对已批准处置资产不按照规定上交或无故长期留用,私自拆除资产部件或私自处理资产的;(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五)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国家机密的国有资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第十八条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顺义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顺政办发〔2007〕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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