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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3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等相关规定,细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环节的工作流程,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顺政发〔2021〕27号)中规定的决策事项。第三条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具体工作程序,适用本细则。第二章公众参与第四条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环节,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具体实施。第五条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其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决策事项草案形成后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广泛听取意见。第六条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等因素依法选择适宜的公众参与方式。公众参与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也可以叠加多种方式以加深公众参与程度。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第七条座谈会适用于涉及相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强调针对性和实效性。座谈会的参加人员由承办单位通过随机抽样或推选代表的方式产生,会议过程中可采取书面填写意见或投票表决等多种方式收集参加人员意见,最终要形成会议纪要。第八条听证会适用于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以及听证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人的资格条件等信息;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还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听证参加人的选取可根据决策事项涉及的不同利益群体,采用自愿报名与邀请参加相结合的方式,也可邀请人大、政协、居委会、村委会、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方面的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九条实地走访适用于涉及相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且需当面深入了解诉求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可成立实地走访工作小组,根据决策事项与相关主体的关联度,明确走访范围、走访对象、走访形式。可以采取填表摸底、实地入户等多种方式收集公众意见。第十条书面征求意见适用于涉及相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且采取书面方式征求意见较为便利的决策事项,可采用发出书面征求意见函的方式进行。第十一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适用于涉及不特定的广大社会公众利益或社会公众普遍关心、关注度较高、涉及面较广的决策事项。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背景介绍、制定依据等相关材料,同时应明确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承办单位的联系方式等。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不得少于7日,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第十二条问卷调查、民意调查主要适用于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涉及民生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草案主要内容,明确调查范围、调查频率、调查方法、调查内容等事项,可自行通过电话调查、网络调查等方式发布调查问卷,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服务机构按照不同途径和方式进行问卷调查或民意调查,征求社会公众对决策草案的意见。第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应认真收集、整理和分析公众提出的意见,并在征集意见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征集情况说明,应包括征集意见的主要观点、采纳意见情况、较为集中意见建议未采纳理由,未征集到公众意见的文件也应明确说明。第三章专家论证第十四条专家论证适用于专业性及技术性较强、具有客观技术指标、可能导致重大财政投入需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决策事项,以及其他涉及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对社会公众权益影响重大、需要对决策事项进行专家论证的决策事项。第十五条决策承办单位认为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可以从行业主管部门、教育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社会组织、有关企业等单位中选取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城市建设、科技创新、依法行政等相关领域内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及实务工作者承担相关论证工作,选择时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并要求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第十六条专家论证可以采用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论证主体可以根据决策事项的实际需要,对决策的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以及对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社会稳定等因素开展研究论证,需要结合论证情况出具论证报告,并署名、盖章。第四章风险评估第十七条决策事项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第十八条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提供风险评估服务,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应当充分听取各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十九条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第二十条风险评估应对决策事项的主要风险源、风险点进行排查,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风险评估的标准及内容、风险分析及等级、风险评估结果、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决策草案改进建议等部分。第二十一条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承办单位应结合风险评估结果,按照风险评估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决策草案。第二十二条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第五章决策评估第二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超过一年的,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组织后评估,并向区政府提交后评估报告。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第二十四条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每年抽选1—2个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组织专家对承办单位提交的后评估报告及决策执行效果进行评审论证,具体工作由区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区政府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对本单位重大事项作出决策程序,参照本细则实施。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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