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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05日
有效性:有效
为做好我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35号)和北京市各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指导意见,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等文件精神,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做到因事设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为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过渡奠定基础。二、实施范围(一)全区所属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应纳入岗位设置管理。(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应纳入岗位设置管理。(三)全区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规范工资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中规范工资的人员,不适用本方案。(四)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暂不纳入本次岗位设置。(五)全区教育、卫生、科研、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农业、民政等行业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由主管部门按照北京市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并结合本方案组织实施。三、岗位类别、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首次设岗应尊重现实,主要解决人员合理过渡问题。超编和满编的单位,按实有在编的人员设置岗位;缺编的单位,按编制人数设置岗位。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一)管理岗位。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从事社会公共事务或单位内部机构和人员组织、管理、协调、调度等事务的工作岗位。以承担社会事务管理为主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管理岗位分为单位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分别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我区管理岗位分为6个等级,事业单位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和办事员依次对应管理岗位五级至十级。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领导职数要严格在编制部门核准的范围内进行。(二)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普教、卫生系统,北京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和区社区教育中心的高、中、初级结构比例按北京市规定的指标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高、中、初级结构比例按照1:5:4的比例执行,其中正高与副高的比例为1:10。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其中高级岗位为一级至七级(正高级为一级至四级、副高级为五级至七级),中级岗位为八级至十级,初级岗位为十一级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分别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三)工勤技能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动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以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服务保障等为主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对应工勤技能技术工岗位一级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可设置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其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不得超过5%;不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设置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要严格控制。(四)特设岗位。特设岗位是在单位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之外,根据事业发展特殊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设置、核准与备案,经批准设置的用于聘用高层次人才的非常设岗位。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规定的程序予以核销。四、岗位基本条件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要求的基本任职条件包括: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具有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一)管理岗位基本任职条件。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管理八级、管理七级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各等级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处级以上管理岗位按照干部任免有关规定执行;七级、八级管理岗位,一般应分别在八级、九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二)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1.聘用专业技术岗位,应具备按照国家及本市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及本市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由于工作岗位变动,需要转换系列进行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符合新岗位要求和有关规定。2.实行职(执)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具备相应的职(执)业资格。3.各事业单位聘任专业技术岗位,高、中、初级内部最高等级的晋升条件要严格掌握,首次聘用时可适当控制最高等级人员的数量,除各行业岗位设置文件有规定及行业主管部门有规定从其规定外,一般按照下列条件进行专业技术岗位内部等级晋升: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首次聘任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在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八级、九级、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晋升八级、九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分别在九、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首次聘任八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在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六年以上。五级、六级、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晋升五、六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分别在六级、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首次聘任五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在七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六年以上。二级、三级、四级专业技术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晋升二、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分别在三级、四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五年以上;首次聘任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在四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十年。专业技术岗位内部等级晋升的具体条件,由各主管单位制定。(三)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一级、二级技术工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三级、四级技术工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评;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和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后,可聘用到五级技术工岗位。五、岗位设置方法与步骤(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顺义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负责统筹协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人事局,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本单位岗位设置工作领导小组,做好思想动员工作,确保岗位设置程序公开,结果公平。(二)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职能、规格、规模和发展规划,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单位的职责、公益目标任务进行分解,拟定各类、各级岗位的数量和岗位等级。以岗位满负荷工作量为基础划分岗位的职责范围,确定不同岗位的名称、类别、等级,制定岗位设置方案。(三)按程序进行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岗位设置方案由各单位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表格材料。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区人事局核准,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区人事局核准。(四)组织实施。各单位依据人员聘用制度规定,根据经核准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制定岗位设置实施办法,将岗位类别等级细化到每个具体工作岗位,并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拟设定岗位的工作性质、职责权限、工作目标和任务、岗位等级、任职条件和绩效考核标准等主要内容,组织实施。(五)按要求进行岗位聘用,兑现工资待遇。各单位应按照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确定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新补充聘用工作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对于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的人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核准后可按有关规定破格聘用。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之间流动,应具备拟任职岗位规定的基本条件。其中,对于由专业技术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流动到管理岗位的,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区组织、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六、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关系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在领导小组的统筹安排下,组织专门工作人员,集中精力抓好落实。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圆满完成此项工作。(二)精心组织,稳步实施。各单位要搞好调查研究,准确掌握基本岗位设置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有针对性的做好宣传教育,保证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三)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政策,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进行,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对于不按政策规定进行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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