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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24日
有效性:有效
为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发生,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项目审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与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信息沟通,对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许可等进行限制;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并对有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失效)二、严格施工许可证发放,加强资金监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要核验项目业主提供的资金落实证明。对不能提供建设资金落实证明的,一律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三、完善工资支付监管机制(失效)(一)建筑行业用人单位应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和克扣。(二)建筑行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为无卡的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卡,通过实名制卡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工资发放情况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并保存备查。(三)工程项目实行总分包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监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设立农民工劳动工资管理岗位,负责承包范围内所有农民工劳动关系、工资发放、综合保险等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农民工和本企业或分包企业的工资纠纷。(四)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有发包、分包或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的违法行为,该组织或个人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应直接向农民工支付所拖欠的工资。(五)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分包价款,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在拖欠的工程款或分包价款支付后,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将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六)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四、健全市场信用制度,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失效)(一)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6号)规定,将建筑行业用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以及严重干扰、阻挠、抗拒监督检查等违法行为和处理情况,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清出本区建筑市场。(二)建筑行业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取消用人单位市、区级优质工程和文明安全工地项目评优资格。(三)出京施工的建筑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将不予发放出京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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