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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承包(租赁)合同管理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02月05日
有效性: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区农委、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区经管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承包(租赁)合同管理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依照执行。二○一○年二月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承包(租赁)合同管理的意见(区农委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区经管站二○一○年一月)为加强农村集体承包(租赁)合同法制化、规范化管理,保障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承包(租赁)合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农村集体承包(租赁)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加强农村集体承包(租赁)合同管理是提高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效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办法,也是化解农村各种矛盾,促进农村稳定,建立和谐新农村的重要措施。二、依法签订农村集体承包(租赁)合同(一)全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和其他集体资产租赁均由村经济合作社作为发包(租赁)的主体,村经济合作社公章交由镇政府统一保管。(二)村经济合作社发包集体土地和租赁其他集体资产要进行必要的市场调研,认真审查承包(租赁)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确定对方有经营土地及其他集体资产的能力,确认对方要将耕地用作农业用途。(三)农村集体承包(租赁)合同的签订应依法履行民主程序。村经济合作社在发包集体土地和租赁其他集体资产时,如承包方是村经济合作社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其中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必须报镇人民政府批准才能签订。具体审批手续依据《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推进行政办事事项网上办理工作文件的通知》(顺政办发〔2007〕62号)办理。(四)承包期应符合法律的规定。耕地承包期不得超过本轮30年土地承包期限即2029年12月31日,其他集体资产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各镇应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加强对合同签订行为的管理。(五)村经济合作社对承包(租赁)费的约定应当具有前瞻性。承包(租赁)费是合同的核心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经济发展实际、区位特点、集体资产状况、土地升值情况,科学合理的确定承包费,明确逐年递增比例(或金额)。(六)村经济合作社要对合同到期后地上物的处置办法做出约定,也要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因承包(承租)方违约可能遗留的地上物的处置办法做出约定。三、加强农村集体承包(租赁)合同管理(一)镇政府要成立由经管、农业、土地、司法等部门组成的农村集体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办公室,对新签订的合同进行条款的全面性、标的数量、质量的真实性、准确性,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进行审查。(二)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发包土地的合同要使用全区统一印制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农村土地租赁经营合同书》等规范文本。镇、村两级设立专(兼)职农村集体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员,建好配齐档案室、档案柜,规范管理辖区内承包(租赁)合同。(三)强化信息化管理手段。村经济合作社对本集体承包(租赁)合同,要按照类别、签订日期、报酬收取日期等标志进行统一编号,将合同主要条款输入计算机,建立农村集体承包(租赁)合同登记台账。要做到全面登记,无一遗漏。(四)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区镇两级要经常性的组织师资,对相关科室工作人员、村经济合作社管理人员、村民代表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培训,使其能熟练掌握签订合同的程序、步骤、注意事项等,以便能更好的签订合同以及对履行中的合同进行有效监督。四、加强合同履行情况监督管理镇农村集体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办公室、村经济合作社要对农村集体承包(租赁)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等职能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从重从快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行为,依法保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一)严格禁止“以租代征”搞非农建设。一经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2条、342条、410条规定,及《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二)严控承包(租赁)土地的经营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依法确定承包(租赁)土地的生产经营内容。基本农田承包(租赁)只限于种植粮、棉、油等农作物及蔬菜等;耕地及其他土地承包(租赁)只限于种植农作物或与农业生产相关的农业调整项目(如蔬菜大棚、温室种植及花卉等),禁止占用耕地建房、硬化地面、挖沙、取土、采矿等。(三)如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基本农田五亩以上,一般耕地十亩以上),造成土地大面积破坏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追究镇、村相关领导的领导责任。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批准、倒卖、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依法规范农村集体承包(租赁)合同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关系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大局,涉及农村工作的方方面面。为加强领导,区政府成立顺义区农村集体承包(租赁)合同管理领导小组,主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农委、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区经管站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区农委、区政府法制办、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区司法局、区监察局、区经管站主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管站,办公室主任由区经管站站长兼任。各镇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工作的复杂性、重要性,深入调查研究,增强创新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各镇要相应成立由镇长任组长的农村集体承包(租赁)合同管理领导小组,成立以经管站为主、相关科室为辅组成的办公室,负责农村集体承包(租赁)合同签订的服务、指导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实现农村集体承包(租赁)合同法制化、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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