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财政部两办法深化采购改革
深化改革
财政资金
所属地区:北京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25日
2024年,财政部对外发布《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旨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展。此举通过创新采购方式、规范项目管理,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为招商引资和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领域提供制度保障。
一、政策出台背景与改革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政府职能转变持续深化,公共服务供给方式逐渐从“政府直接提供”向“政府购买服务”转变。传统政府采购方式在适应服务类项目、复杂技术项目及PPP项目时,存在需求定义模糊、价格与质量匹配度不足等问题,难以满足“提质增效”的改革要求。财政部此次发布的两项办法,是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通过创新采购机制、规范PPP项目采购流程,既为政府购买服务提供更灵活的操作路径,也为社会资本参与公共领域项目搭建透明、规范的合作平台,对推动公共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创新突破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作为财政部首次依法创新的采购模式,核心在于构建“先明确采购需求、后竞争报价”的两阶段采购机制。第一阶段为需求磋商环节,采购人、评审专家与潜在供应商就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标准、服务内容、实施方案等核心要素进行充分沟通,通过多轮磋商细化需求边界,形成清晰、可操作的采购需求方案;第二阶段为报价竞争环节,供应商基于明确的需求方案进行报价,采购人结合价格、技术实力、履约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成交对象。这种模式突破了传统采购方式“需求前置、报价主导”的局限,将“物有所值”作为核心价值目标,更注重采购结果的质量与效益平衡,尤其适用于需求复杂、技术含量高、服务周期长的项目。
三、PPP项目采购管理的规范路径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针对PPP项目的特殊性,从采购流程、参与主体、合同管理等方面作出系统性规范。在采购流程上,明确PPP项目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竞争性磋商、公开招标等适宜方式,确保社会资本平等参与;在参与主体方面,强调采购人需明确项目产出标准、风险分担机制和收益分配方式,为社会资本提供稳定的预期;在合同管理上,要求采购文件与PPP项目合同条款保持一致,强化合同履行中的动态调整与监督,防范财政风险。通过这些规范,办法为PPP项目从采购到落地的全流程提供制度指引,推动PPP模式从“规模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型。
四、对政府购买服务提质增效的推动作用
政府购买服务是公共服务供给的重要方式,两项办法的出台为其提供了更精准的制度支撑。一方面,竞争性磋商方式通过需求先行的机制,解决了以往服务类项目“需求不清、标准模糊”导致的服务质量不高问题。例如,在社区养老服务采购中,通过前期磋商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考核标准等,供应商可针对性设计服务方案,避免“一刀切”式的低质服务。另一方面,办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边界,强调向社会力量购买适合市场化提供的公共服务,推动政府从“服务生产者”向“服务购买者”转变,集中精力履行监管职责,提升公共服务供给效率。
五、激发社会资本活力与招商引资效应
规范透明的采购制度是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领域的关键。两项办法通过明确采购流程、保障公平竞争,降低了社会资本参与政府项目的制度性成本。在竞争性磋商模式下,供应商有机会参与需求定义过程,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投标风险,增强参与积极性;PPP项目采购管理办法则通过清晰的风险分担和收益机制,稳定社会资本投资预期,尤其对基础设施、环保治理等长期项目,能有效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这种制度环境的优化,不仅有助于激发国内市场主体活力,也能提升招商引资吸引力,推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
六、适用领域的实践价值与场景拓展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在多个领域展现出较高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在政府购买服务领域,适用于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项目,通过需求磋商实现服务供给与群众需求的精准匹配;在PPP项目中,可用于轨道交通、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项目,平衡项目收益与公共利益;在科技创新扶持领域,针对科研仪器采购、技术研发服务等,能通过需求沟通促进产学研结合,提升创新成果转化效率;在技术复杂专用设备采购中,如医疗设备、环保监测仪器等,可通过技术方案磋商确保设备性能符合实际需求。部分地方已开始探索应用,例如北京市在公共文化服务购买中采用竞争性磋商,通过多轮需求沟通,推动供应商提供更贴合市民需求的文化活动方案,服务满意度显著提升。
七、配套保障与未来改革方向
为确保两项办法落地见效,后续需加强多方面配套保障。一是开展政策解读与培训,帮助各级采购单位、评审专家和供应商准确理解办法内容,掌握竞争性磋商流程和PPP项目采购要点;二是完善监督机制,依托政府采购信息化平台,实现采购过程全流程留痕,加强对需求磋商、报价评审等关键环节的监督,防范利益输送等风险;三是建立“物有所值”评价体系,从投入成本、服务质量、社会效益等多维度评估采购结果,确保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未来,财政部还将结合实践情况,持续优化采购方式,推动政府采购制度与市场化改革、数字化转型深度融合,为构建现代化财政管理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一、政策出台背景与改革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政府职能转变持续深化,公共服务供给方式逐渐从“政府直接提供”向“政府购买服务”转变。传统政府采购方式在适应服务类项目、复杂技术项目及PPP项目时,存在需求定义模糊、价格与质量匹配度不足等问题,难以满足“提质增效”的改革要求。财政部此次发布的两项办法,是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通过创新采购机制、规范PPP项目采购流程,既为政府购买服务提供更灵活的操作路径,也为社会资本参与公共领域项目搭建透明、规范的合作平台,对推动公共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创新突破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作为财政部首次依法创新的采购模式,核心在于构建“先明确采购需求、后竞争报价”的两阶段采购机制。第一阶段为需求磋商环节,采购人、评审专家与潜在供应商就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标准、服务内容、实施方案等核心要素进行充分沟通,通过多轮磋商细化需求边界,形成清晰、可操作的采购需求方案;第二阶段为报价竞争环节,供应商基于明确的需求方案进行报价,采购人结合价格、技术实力、履约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成交对象。这种模式突破了传统采购方式“需求前置、报价主导”的局限,将“物有所值”作为核心价值目标,更注重采购结果的质量与效益平衡,尤其适用于需求复杂、技术含量高、服务周期长的项目。
三、PPP项目采购管理的规范路径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针对PPP项目的特殊性,从采购流程、参与主体、合同管理等方面作出系统性规范。在采购流程上,明确PPP项目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竞争性磋商、公开招标等适宜方式,确保社会资本平等参与;在参与主体方面,强调采购人需明确项目产出标准、风险分担机制和收益分配方式,为社会资本提供稳定的预期;在合同管理上,要求采购文件与PPP项目合同条款保持一致,强化合同履行中的动态调整与监督,防范财政风险。通过这些规范,办法为PPP项目从采购到落地的全流程提供制度指引,推动PPP模式从“规模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型。
四、对政府购买服务提质增效的推动作用
政府购买服务是公共服务供给的重要方式,两项办法的出台为其提供了更精准的制度支撑。一方面,竞争性磋商方式通过需求先行的机制,解决了以往服务类项目“需求不清、标准模糊”导致的服务质量不高问题。例如,在社区养老服务采购中,通过前期磋商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考核标准等,供应商可针对性设计服务方案,避免“一刀切”式的低质服务。另一方面,办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边界,强调向社会力量购买适合市场化提供的公共服务,推动政府从“服务生产者”向“服务购买者”转变,集中精力履行监管职责,提升公共服务供给效率。
五、激发社会资本活力与招商引资效应
规范透明的采购制度是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领域的关键。两项办法通过明确采购流程、保障公平竞争,降低了社会资本参与政府项目的制度性成本。在竞争性磋商模式下,供应商有机会参与需求定义过程,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投标风险,增强参与积极性;PPP项目采购管理办法则通过清晰的风险分担和收益机制,稳定社会资本投资预期,尤其对基础设施、环保治理等长期项目,能有效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这种制度环境的优化,不仅有助于激发国内市场主体活力,也能提升招商引资吸引力,推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
六、适用领域的实践价值与场景拓展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在多个领域展现出较高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在政府购买服务领域,适用于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项目,通过需求磋商实现服务供给与群众需求的精准匹配;在PPP项目中,可用于轨道交通、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项目,平衡项目收益与公共利益;在科技创新扶持领域,针对科研仪器采购、技术研发服务等,能通过需求沟通促进产学研结合,提升创新成果转化效率;在技术复杂专用设备采购中,如医疗设备、环保监测仪器等,可通过技术方案磋商确保设备性能符合实际需求。部分地方已开始探索应用,例如北京市在公共文化服务购买中采用竞争性磋商,通过多轮需求沟通,推动供应商提供更贴合市民需求的文化活动方案,服务满意度显著提升。
七、配套保障与未来改革方向
为确保两项办法落地见效,后续需加强多方面配套保障。一是开展政策解读与培训,帮助各级采购单位、评审专家和供应商准确理解办法内容,掌握竞争性磋商流程和PPP项目采购要点;二是完善监督机制,依托政府采购信息化平台,实现采购过程全流程留痕,加强对需求磋商、报价评审等关键环节的监督,防范利益输送等风险;三是建立“物有所值”评价体系,从投入成本、服务质量、社会效益等多维度评估采购结果,确保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未来,财政部还将结合实践情况,持续优化采购方式,推动政府采购制度与市场化改革、数字化转型深度融合,为构建现代化财政管理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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