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可燃冰列为新矿种 开启能源开发招商引资新局

新能源产业
所属地区:北京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18日
2017年,我国宣布天然气水合物(俗称“可燃冰”)被列为新矿种,成为我国第173个矿种。这一决策标志着我国非常规能源开发进入制度化新阶段,将通过招商引资激活市场活力,推动技术创新与产业链构建,为保障能源安全、优化能源结构提供重要支撑。
一、新矿种确立:非常规能源管理的制度突破
可燃冰是分布于深海沉积物或陆域永久冻土中的高效清洁能源,具有能量密度高、燃烧污染小等特性。此次被列为新矿种,使其勘查、开发、利用正式纳入国家矿产资源统一管理体系,填补了相关领域制度空白。我国通过多年系统性地质调查,已明确海域可燃冰资源分布广泛、类型多样,为新矿种确立提供了坚实的资源基础和科学依据,推动其从潜在资源向战略储备资源转变。
二、筑牢能源安全屏障:战略后备资源的核心价值
能源安全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油气资源对外依存度长期处于较高水平,能源供应面临国际市场波动等多重风险。可燃冰作为重要的战略后备资源,其资源量丰富,开发利用将为国家能源保障开辟新路径。我国海域可燃冰资源分布于多个海域,资源潜力巨大,若实现商业化开发,可有效补充常规油气资源供应,降低对外依存度,提升国家能源体系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
三、引领绿色低碳转型:优化能源格局的关键抓手
在绿色发展理念指引下,清洁能源替代成为能源结构优化的核心方向。可燃冰燃烧时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显著低于煤炭和石油,且几乎不产生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是理想的低碳能源。将其列为新矿种,将加速资源开发利用进程,满足经济社会对清洁能源的迫切需求。这不仅有助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更能推动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生活方式,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四、激活市场投资活力:招商引资与多元主体协同发展
新矿种的确立为可燃冰矿业权市场开放提供了政策保障。通过推进勘查开发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具备资金、技术实力的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等参与,可有效激发市场活力。招商引资在这一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将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勘查技术研发、开采装备制造、基础设施建设等环节,形成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多元参与的产业发展模式,加速资源开发产业化进程。
五、驱动技术创新突破:构建自主可控的技术体系
可燃冰勘查开采技术复杂,对地质勘探、钻井工程、环境控制等领域要求极高。新矿种确立后,国家将进一步加大科技攻关力度,聚焦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关键技术及配套装备研发。我国已在海域可燃冰试采领域取得突破,形成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勘查开发技术方法,未来将持续完善适合我国地质条件的技术体系,突破核心技术瓶颈,为商业化开发提供坚实的技术保障。
六、带动产业链升级:培育经济增长新引擎
可燃冰开发涉及上游勘探、中游开采运输、下游综合利用等多个环节,将拉动相关产业协同发展。上游可带动深海钻采装备、特种材料、传感器等高端制造业发展;中游推动液化天然气船、深海管道、储存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下游促进发电、化工、民用燃料等产业升级。完整产业链的形成将创造大量就业岗位,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为区域经济发展注入新动能,推动产业结构向高端化、绿色化转型。
七、完善资源管理体系:规范开发的制度保障
作为新矿种,可燃冰的勘查开发需要配套的资源管理制度支撑。相关部门将加快制定勘查开采规划、资源储量评审标准、环境保护要求等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从资源勘查、储量登记到开发利用的全流程管理体系。这将确保资源开发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实现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为后续规模化开发提供规范指引。
八、提升国际竞争能力:参与全球能源治理的重要契机
可燃冰是全球能源领域的战略制高点,多国均在加速推进相关研究与开发。我国将可燃冰列为新矿种,有助于提升在全球非常规能源开发领域的话语权和竞争力。通过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我国可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勘查开发经验,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国际能源合作,为全球能源转型贡献中国方案。
此次可燃冰被列为新矿种,是我国能源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随着相关政策、技术、市场体系的逐步完善,可燃冰将成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培育经济新动能的重要力量,为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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