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办法》的决定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6年05月30日 政策文号:政府令〔2006〕171号 有效性:有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王岐山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办法》的决定现决定对《北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第(二)项修改为:“乘客带领一个身高不满l.2米的儿童乘车,儿童免票;带领两个以上身高不满1.2米的儿童乘车,一个儿童免票。”二、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月票限当月按照规定的次数使用。”三、删去第六条第(三)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8月7日市人民政府批准、1996年8月20日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北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正并对第六条项的顺序作调整后,由市交通委员会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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