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务部分经办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04日 政策文号:京人社市场发〔2023〕37号 有效性:有效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行政审批局,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现就调整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务部分经办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条件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开展职业中介活动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二)有不少于3名具备相应职业资质符合规定的专职工作人员;(三)有健全可行的职业中介活动制度;(四)从事网络招聘服务,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资质。二、许可服务范围《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服务范围如下:(一)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组织开展招聘会、开展高级人才寻访(猎头)服务等经营性活动;(二)开展网络招聘服务。三、许可证有效期规定依法取得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长期有效,不再办理“延续有效期”业务。四、增加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告知承诺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如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存在虚假承诺等情形,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告知申请人,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提出申请。五、其他事项(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当前执行的有关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相关规定,如与本通知存在抵触,按本通知执行。(二)本通知印发后,将启用新版《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申请表》《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书》《开展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现场履诺检查通知书》《北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履行承诺检查情况记录单》等表格文书(见附件)。(三)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提出更换《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要求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予以更换。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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