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10日 政策文号:京技管发〔2024〕1号 有效性:有效
工匠”等称号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第六条从事职业(工种)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领办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工作3年以上;(二)拥有较为丰富的实操经验,熟练掌握所从事岗位的技艺方法;(三)在职在岗,距法定退休年龄2年以上(含2年)。第七条同一领办人只能领办一个经开区技能大师工作室,同一单位相同职业(工种)只能建立一个工作室;在本区拥有多个分厂、分公司的单位,每个分厂、分公司相同职业(工种)只能建立一个工作室。第三章申报程序第八条社会事业局每年将通过经开区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组织申报。第九条申报经开区技能大师工作室需提交以下材料:(一)领办人从事职业(工种)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应提交:1.领办人国家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等证明材料;2.工作室各项配套制度;3.场所、设备等工作条件情况说明或照片;4.重点项目建设情况、获奖证书复印件、获得的国家专利或主要创新发明等材料。(二)领办人从事职业(工种)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应提交:1.领办人职位职级情况、技艺水平或实操经验等证明材料;2.工作室各项配套制度;3.场所、设备等工作条件情况说明或照片;4.重点项目建设情况、获奖证书复印件、获得的国家专利或主要创新发明等材料。第四章组织评审第十条社会事业局负责汇总全区申报材料,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单位工作室基本条件进行材料审核、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等综合评议后,拟定经开区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经开区社会事业局授予“经开区技能大师工作室”称号和铭牌。第五章考核管理第十一条技能大师工作室所在单位负责工作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室每年开展年度工作总结,经所在单位确定后,于每年12月中旬前报送社会事业局,由社会事业局对工作室的运行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第十二条社会事业局每年组织专家围绕引领技能研发、实行传技带徒、开展技艺交流和发挥社会效益四个方面对工作室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并加强对工作室绩效考核结果的应用。第十三条经开区技能大师工作室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社会事业局评估审查,取消工作室称号;涉及资金的,追回工作室当年所在资助周期内的全部区级补助资金:(一)超过一年以上不开展工作的、不配合主管部门日常管理考核的、出现违规违纪情况的;(二)绩效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三)领办人因退休、离职、重大疾病或其他不可抗因素不能继续开展工作的;(四)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第六章支持措施第十四条经评审首次认定为经开区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按照每个工作室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已经认定的经开区技能大师工作室,经年度绩效考核后,等次为优秀的,按照每个工作室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可推荐领办人参评经开区亦城领军人才。第十五条取得国家、北京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相应工作室称号的,分别按照20万元和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第十六条工作室所在单位应对一次性资助费用、所在单位配套费用建立专门账目(科目),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一次性资助费用主要用于工作室设备设施的更新完善、技术技能创新研发、技能交流推广、人才培训等费用,涉及固定资产项目标准的,按照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登记造册。奖励费用可用于工作室建设,也可用于工作室团队激励。第十七条社会事业局将不定期组织经开区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和技能骨干等开展各类学习、交流活动,进一步发挥技能大师工作室示范带头作用。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社会事业局在政策实施过程中适时开展第三方评估。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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