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3年04月02日 政策文号:政府令〔2003〕122号 有效性:有效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3年3月25日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草案)第四条明确了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管职责及分工。(三)修改了现行规章中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规定。比如,《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方式只规定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因此,现行规章中关于议标的规定应当废止。又如,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本市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和本市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相应精简有关部门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审批事项。(四)针对勘察设计招标的特殊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规定(草案)》第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分别作出规定,对勘察设计投标未中标的单位,应当给予经济补偿;对使用未中标单位方案内容的,应当支付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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