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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农村自备井供水水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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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13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方针和“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发展原则,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自备井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及使用,保障农村供排水工程良性运行,根据《北京市节水条例》、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北京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的通知》(京发改〔2014〕865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16〕612号)和《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水务供〔2019〕4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总体要求】按照“全计量、全收费”的原则,强化政府主导,把全面落实农村自备井供水工程水费收缴作为培养农村自备井供水地区居民节水、惜水意识,转变用水习惯的重要抓手,促进农村自备井供水地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管理体系,提升农村自备井供水地区生活用水的精细化、智能化、现代化管理水平。第三条【工作目标】各镇(街道)指导辖区内各自备井供水行政村建立供水计量收费管理体系和长效运行机制,确保自备井供水行政村供水工程收费处数达到100%,收缴率达到95%以上,为农村供排水设施良性运行提供资金保障。第四条【适用范围】采用自备井为供水水源,村委会具体负责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及维护的行政村。第二章水费收缴及使用第五条【收费标准】(一)农村自备井供水工程水价农村自备井供水工程水价,农村非经营性用水户参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北京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的通知》(京发改〔2014〕865号)规定确定水价;非居民(工商企业、行政单位及经营性)参考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16〕612号)规定确定水价。(二)采取“定额管理、阶梯水价”的收费方式我区农村居民用水定额每人每月3立方米(含),以此标准将全年用水量第一阶梯用水量确定为36立方米(含),参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北京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的通知》(京发改〔2014〕865号)规定,确定水价为每立方米5元;第二阶梯用水量为3654立方米(含),水价为每立方米7元;第三阶梯用水量为54立方米以上,水价为每立方米9元,其中污水处理费均为每立方米1.36元,农村自备井供水居民各阶梯水价的组成具体见附表1:昌平区农村自备井供水非经营性用水户水价阶梯价表。各农村自备井供水行政村根据户口簿内人口数量,按照用水定额及上涨幅度核定农村家庭用水的阶梯水量及水价。非居民用水户水价(规模以上已纳入规范化管理除外),参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16〕612号)规定,确定水价为每立方米9元,特殊行业水价为每立方米167元,其中污水处理费均为每立方米3元,特殊行业是指洗车业、洗浴业等。农村自备井不得向纯净水业、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高耗能的企业供水。水价的组成具体见附表2:昌平区农村自备井供水经营性用水户水价表。第六条【水费收缴】农村自备井供水水费收缴工作,由各镇(街道)指导,各行政村村委会安排专人定期进行查抄收费,查抄收费周期原则上每月一次,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查抄收费按“一户一表、计量到户、抄表到户”原则进行,收取用水户水费并建立水费收缴台账,按季度各行政村将水费收缴台账上交至属地镇(街道),属地镇(街道)对各农村自备井供水的行政村的水费收缴台账和水费进行核实。由行政村征收污水处理费,属地镇(街道)汇总。行政村污水处理费征收手续费实行比例控制,每年用于征收手续费的支出金额原则上不超出当年所征收污水处理费总额的2%。污水处理费缴纳的水量按各用水户分表用水量总量计算,价格统一执行1.36元/立方米。无法实现分表计量收费的用水户,水费的收缴按照人口和用水定额确定。镇(街道)每季度第一个月15号前,将上一个季度的污水处理费交至区水务局进行汇总核定,再由区水务局将核定无误的污水处理费统一上交至区财政局。第七条【水费使用】农村地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参照现行城镇地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模式,原则上实行“以收定支”。水价中的水费收取后,按照“村收、村管、村用、镇(街道)监督”原则,专款专用,用于供水设施的电费、维护、维修、水质检测等供水设施运行管理事项,并纳入村务公开事项,定期公开。第八条【用水户管理】对于新增用水户,村委会应规范申请流程,核定用户性质、用水量和用水水价,核定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工程建设。对于暂停用水或不再用水的用水户,村委会应及时核定,办理相关停用手续。对于临时用水户,村委会受理申请后,应核定用户地点、用水性质、用水量和用水周期,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工程建设,水费采取预付方式进行收缴。第三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表:1.昌平区农村自备井供水非经营性用水户水价阶梯价表2.昌平区农村自备井供水经营性用水户水价表附表1:昌平区农村自备井供水非经营性用水户水价阶梯价表供水类型阶梯每人年用水量(立方米)水价(元/立方米)其中水费(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元/立方米)自备井第一阶梯036(含)53.641.36第二阶梯3654(含)75.64第三阶梯54以上97.64附表2:昌平区农村自备井供水经营性用水户水价表用户类别水价(元/立方米)其中备注水费(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元/立方米)非居民963自备井供水特殊行业1671643自备井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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