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异常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03日 有效性:有效
为切实加强我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后监管,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我区建筑业企业持续满足相应资质核查标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北京市昌平区住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决定自2024年6月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异常专项核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对象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管管理系统中建造师预警企业。(企业可通过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或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监管系统企业申报端,查询本企业的资质异常标注信息)二、核查内容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重点核查以下内容:1.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2.企业注册建造师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3.企业技术负责人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4.企业净资产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三、核查时间及地点1.核查时间:2024年6月3日长期;2.核查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南环东路36号407室。四、核查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在核查时间内,到核查地点接受核查。核查时请携带以下材料: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见附件1)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格式见附件3);4.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5.上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6.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工作简历(格式见附件4)、职称证书(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建造师注册证书复印件、近1个月社保缴费证明;7.注册建造师名单(格式见附件5)、注册证书复印件、近1个月社保缴费证明;以上材料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五、处理方式1.核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我委将依法向其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期3个月,整改期内不得承揽新工程,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不予开具出京介绍信和诚信证明。逾期不改的,依法撤回企业相应资质。2.企业逾期不参加核查的,不予开具出京介绍信和诚信证明,经核查符合相应资质标准后方可申请升级、增项;核查工作人员通过调取相关资料确认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依照第一条规定处理。六、其他事项1.如核查期间企业因经营困难等原因主动放弃资质的,企业需提交书面注销申请材料并将资质证书交回。2.核查时,核查人员将向被核查企业发放《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动态核查工作监督举报卡》接受社会监督。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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