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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关于印发《昌平区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 化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昌平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5日
有效性: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北企公司,区疫控中心、区动监所:为全面推进我区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公共卫生及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加强辖区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及《北京市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流程与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区农业农村局制定了《昌平区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现将通知发送至各单位,请按照《办法》要求,进一步夯实主体责任和监管要求,做好日常监管,严厉打击随意抛弃、处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等违法行为,保障辖区内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特此通知。昌平区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北京市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流程与操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扩散,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进一步规范我区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一、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动物饲养、诊疗、屠宰、加工、实验、经营、运输等环节产生的病死动物以及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本管理办法规定了昌平辖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相关操作及监督管理。二、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管理(一)建设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暂存点)依据《北京市昌平区农业局关于落实<北京市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方案>意见的通知》(昌农局发〔2016〕7号)要求,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北企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在辖区内兽医工作机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加工厂(生猪屠宰厂除外)、动物隔离检疫场、动物诊疗机构、科研实验单位及畜禽散养区域设立暂存点。(二)所有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均要统一收集、集中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农业局关于本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启动运行的通知》(京农发〔2016〕224号)相关规定,我区辖区内所有病死动物以及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均要纳入统一收集、集中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掩埋、焚烧病死动物。1.收集暂存1.1动物养殖场(小区)、非医疗机构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发现动物死亡的,经确认可以转运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应将死亡动物装入环卫集团配发的收集桶,及时投放入本场收集暂存点冷库或冰柜内贮藏。1.2动物散养户、死亡的犬猫等伴侣动物:发现动物死亡的,经确认可以转运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及时运至所在辖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北企公司设立的收集暂存点冷库或冰柜内贮藏。1.3动物诊疗机构: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北企公司双方签订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暂存协议。各动物诊疗机构应设立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收集暂存设施,并定期将诊疗机构内产生的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集中转运至辖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北企公司设定的暂存点。1.4每次投入暂存点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要做好记录,包括来源、投放时间、种类、数量及死亡原因等信息。动物养殖场(小区)、非医疗机构实验动物生产单位按有关要求将动物死亡和处理情况记录入畜禽养殖档案。2.清运收集暂存点管理员应随时查看收集暂存情况,达到清运标准时,立即通知北京环卫集团北京市一清百玛士绿色能源有限公司(简称“一清公司”)直接收运,集中处理。同时填写清运交接记录。3.定期对暂存点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运行正常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北企公司应对辖区内已备案的暂存点设施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及监管检查,确保运行正常。三、监督管理(一)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辖区内兽医机构报告动物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北企公司对本辖区内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负总责。按照年初签订的《动物防疫工作任务书》,全面加强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日常监管。严格落实辖区属地管理责任。(三)加强组织领导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北企公司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切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提升监管人员素质。建立责任追究制,严肃追究失职渎职工作人员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四)加强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与维护按照《北京市昌平区农业局关于落实<北京市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方案>意见的通知》(昌农局发〔2016〕7号要求,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北企公司已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在辖区内兽医工作机构、动物饲养场(小区)等区域设立了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暂存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北企公司应对辖区内已备案的暂存点设施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及监管检查,确保运行正常。对区级机构改革后,截至目前仍未设立暂存点的部分街道,应依据文件要求尽快完成暂存点建设或委托处理,保证辖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依规顺畅运行。(五)加强宣传教育本区辖区内所有病死动物均要纳入统一收集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掩埋、焚烧病死动物。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北企公司要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内动物无害化处理到场入户宣传告知活动。向每个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发放告知书,并有签收记录备查。通过政府部门官网、广播、电视、邮政广告、社区公示栏等形式向本辖区居民公布动物无害化收集暂存点的名录、位置和联系方式。确保宣传范围全覆盖,告知对象无死角。让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我区关于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动物收集、暂存和处理的方式。同时,要向广大群众普及科学养殖和防疫知识,增强消费者的识别能力,宣传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和病死动物产品的危害性。要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鼓励群众和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动物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六)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区级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北京市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流程与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严肃查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加工制售病死动物产品、未经许可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等违法行为。违反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厉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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