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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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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0年02月28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安全利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人防工程的合理开发利用,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区人防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二章职权职责第三条区民防局是本区人防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1.负责人防工程管理的技术指导和信息咨询。2.负责人防工程使用的行政审批工作。平时使用人防工程,须按照相关规定,经区民防局审批取得《人防工程使用证》后方可使用。3.负责向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人防工程的数量、位置、面积、设备、设施等基本情况。4.负责人防工程的施工检查、办理竣工认可手续等工作。对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并且不得使用。5.负责对全区的人防工程进行监控和监督。第四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防工程管理工作:1.健全本级人防部门办事机构,强化职能,明确职责,完善制度,安排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的人防工程管理工作,并与区民防局签订《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2.负责对使用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制定应急抢险预案,并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3.参与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作。4.负责对本辖区内所有人防工程的安全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巡查制度,定期清查本辖区内人防工程的使用情况,并建立检查工作台帐,及时掌握人防工程管理使用的动态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排除;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并采取相应必要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发现违法使用人防工程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5.协调并监督区民防局和安全生产、公安、消防、卫生、工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或专职人员对本辖区内人防工程的行政执法工作。第三章利用管理第五条本区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利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为民服务的方针,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妨碍人防工程管理工作或危害人防工程的使用安全。第六条鼓励平时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使用人防工程不得危害其安全和防空效能。第七条申请使用人防工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注册资金一般不得低于50万元;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专业管理人员。第八条申请使用人防工程需提交如下材料:1.《使用人防工程申请书》;2.《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3.《人防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附平面图);4.《人防工程使用单位(负责人)登记表》;5.《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员上岗证》申报表;6.《北京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7.申请人合法证明文件(居民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复印件);8.《允许使用人防工程场地证明》;9.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的意见;10.防汛、防火、防疫等应急预案;11.需改造人防工程的,应办理人防工程改造审批手续;12.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第九条使用人防工程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车(仓)库、居住场所和办公场所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卫生等主管部门审查合格;2.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3.通风良好,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必需的新风量,以及相应的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等设置符合设计规范要求;4.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5.按规定设置和配备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6.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社会公德。第十条使用人申请使用人防工程,需首先向人防工程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后,再报区民防局审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使用人使用人防工程,直接向区民防局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审批。第十一条使用人在使用人防工程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再报区民防局审批。1.公安昌平分局负责依法办理文化娱乐业、旅店业等特种行业的行政许可手续。2.昌平消防支队负责依法办理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车(仓)库、居住场所和办公场所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并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3.区卫生局负责依法办理经营性活动场所的行政许可手续,并出具《卫生许可证》;对非经营性居住场所的,出具卫生证明。第十二条使用人在使用人防工程前,应当分别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民防局签订《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书》,并填写《人防工程管理档案》。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使用人防工程,应与区民防局签订《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书》,并填写《人防工程管理档案》。第十三条平时使用人防工程采取“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谁维修”的原则,由使用人负责建立健全日常使用、安全、维护管理等制度,保证人防工程设施完好、设备正常运转。战时或者遇到紧急状况时,由区民防局统一调整安排使用。第十四条使用人防工程时,应遵守如下规定:1.使用过程中不得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不得拆除人防工程设施、设备,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防工程正常使用或降低防护能力的作业,确需改造或拆除的,必须按规定报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根据战时需要,人防工程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平战转换,恢复其战时功能;3.人防工程出租不得用于人员居住(开办旅店业除外);4.不得将人防工程以出租或其他方式提供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5.不得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和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6.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人防工程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消除;7.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相关内容。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人防工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或者人防工程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核实、处理。第十六条人防工程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人防工程中存在事故隐患或人防工程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执法权限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第十七条在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破坏人防工程主体结构的重大问题,以及擅自变更使用用途的,由区民防局依法收回使用人的《人防工程使用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重大损失和责任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区民防局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尽职尽责、秉公执法。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其它违法、失职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属于违反公安、消防、卫生、建设等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民防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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