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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建设征地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4年09月20日
有效性: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昌平区建设征地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二○○四年九月二十日昌平区建设征地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办法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社养发200478号)的有关规定,为妥善解决《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市政府令1993第16号)执行以来全区建设征地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办理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范围原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进行建设征用土地,按照《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市政府令1993第16号)的规定,对符合农转工条件,办理了自谋职业手续并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未参加社会保险或已参加社会保险,但不符合享受相应待遇条件的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以下简称“自谋职业人员”),应当按本办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补缴社会保险费后,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二、办理补缴社会保险费程序(一)自谋职业人员身份的认定和审核各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是否符合自谋职业人员的条件进行认定、初审,并将符合条件自谋职业人员的详细情况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报材料包括下列内容:1、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征地的有关文件;2、自谋职业人员花名册;3、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由建设征地单位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及本人签订的自谋职业协议书;4、自谋职业人员城镇居民户籍簿;5、已参加社会保险自谋职业人员的缴费证明;6、复员退伍军人证明材料。7、其他有关材料。(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自谋职业人员的详细材料进行审核确认,计算出市、区和自谋职业人员应补缴社会保险费总额,同时代收自谋职业人员本人应补缴社会保险费。(三)自谋职业人员没有档案的,由转非时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其建立档案。档案中应当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自谋职业协议书及其他个人材料。(四)已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自谋职业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由转非时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本条上述规定办理。三、社会保险费补缴标准及待遇(一)基本养老保险自谋职业人员应当按照《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令1998第2号、以下简称市政府2号令)、《北京市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8号)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谋职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及其以上的,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自谋职业人员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本市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发放,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的统一规定。1、自谋职业人员在2004年7月1日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没有达到退休年龄,自2004年7月1日起至预计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以2003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28%的比例一次性补缴与15年差额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到月)。退休时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按本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计发。2、自谋职业人员在2004年7月1日前已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以2003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28%的比例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自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退休后的次月起,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按2003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计发。3、自谋职业人员在2004年7月1日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预计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符合市政府2号令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以2003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28%的比例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到月)。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11%的比例,按规定一次性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退休时按市政府2号令规定计发养老金,其中过渡性养老金以补缴前的实际缴费计算。4、自谋职业人员转工前已按《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的规定参加了城镇企业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其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时间计算为缴费年限。但已按规定领取了一次性养老金的,不计算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5、自谋职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含补缴年限)仍不符合市政府2号令规定的,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待遇按市政府2号令规定执行,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二)基本医疗保险自谋职业人员应当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令2001第68号,市政府令2003第141号修订)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符合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后,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自谋职业人员在2004年7月1日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自2004年7月1日起至预计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规定年限的,以2003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12%的比例(其中9%划入统筹基金,2%划入个人帐户,1%划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算到月)。补缴后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享受当期医疗保险待遇,退休时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自谋职业人员在2004年7月1日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预计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规定年限的,按上述规定办理。3、自谋职业人员在2004年7月1日前已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以2003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12%的比例(其中9%划入统筹基金,2%划入个人帐户,1%划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男一次性补缴15年、女一次性补缴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自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退休后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4、自谋职业人员按照本办法养老保险的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补缴的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但最多视同10年。5、自谋职业人员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不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女不满20年的(含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不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三)失业保险自谋职业人员应当按照《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令1999第38号)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自谋职业人员在2004年7月1日前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补缴失业保险费。失业后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时,各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机构向其发放《北京市再就业优惠证》,按规定享受本市促进就业政策。2004年7月1日前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失业后按缴费年限享受失业保险待遇。2、自谋职业人员按照本办法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补缴的年限不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四)自谋职业人员中的复员退伍军人,其在军队工作的年限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在军队工作的年限不抵减补缴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四、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资金来源自谋职业人员按照本办法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市、区财政分别负担应补缴社会保险费总额的40%、40%,个人负担20%。个人负担的部分应当在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时一次性缴清。自谋职业人员不按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享受市、区两级财政社会保险费补贴。五、办理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截止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六、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七、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主题词:劳动社会保障办法通知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4年9月22日印发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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