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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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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31日 有效性: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昌政发〔2009〕20号),设立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简称区司法局)。区司法局是负责本区司法行政工作的区政府工作部门。一、职责调整(一)加强监督管理本区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的职责。(二)加强监督管理本区律师工作、公证工作的职责。(三)加强监督管理本区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四)强化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为中央和市属在昌单位服务的职责。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司法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区司法行政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制定本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和依法治理工作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本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三)指导、监督本区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四)负责管理和指导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及司法助理员、基层法律服务、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等工作。(五)负责本区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和对外宣传、交流工作。(六)负责本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七)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区司法局设7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信访、议案、建议、提案、安全、保密、政府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外事和接待联络等工作;负责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二)法制科承担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负责起草本区司法行政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承担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有关备案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法制教育和行政执法审查工作;负责对本区律师、公证人员、法律工作者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三)法制宣传科承担本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拟订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各级媒体的宣传、交流工作。(四)基层工作科拟订本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规划及相关规定;指导和管理本区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管理基层司法所和司法助理员队伍建设;负责本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的监督管理。(五)矫正和帮教安置科拟订本区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规划及相关规定;指导和监督基层开展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加强监督管理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工作;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六)法律援助指导科拟订本区法律援助工作、律师工作和公证工作规划及相关规定;负责本区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实施;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承担本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指导监督工作;承担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指导监督工作。(七)政工科拟订本区司法行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离退休等工作。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四、人员编制区司法局机关政法专项编制30名(含纪检、监察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7正5副。机关工勤编制5名。五、其他事项基层司法所、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六、附则本规定由北京市昌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北京市昌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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