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31日 政策文号:昌政发〔2009〕46号 有效性: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昌政发〔2009〕20号),设立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区国资委)。区国资委是区政府授权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区政府工作部门。一、职责调整(一)加强指导推进本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本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向具有行业优势、保障城乡安全运营和带动本区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集中,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集中。(二)加强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职责。(三)加强为中央、市属驻昌企业与所监管企业合资、合作提供服务的职责。(四)加强协调解决所监管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方面重大问题的职责。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区国有资产监管、运营的有关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二)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督管理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三)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体系,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指导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四)指导本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五)通过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六)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区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七)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本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八)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及所属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所监管企业及所属事业单位做好安全工作,承担出资人管理责任。(九)负责所监管企业及所属事业单位人才工作的宏观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和组织所监管企业及所属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十)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区国资委设8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议案、建议、提案、安全、保密和接待联络等工作;负责党建、精神文明、新闻宣传、综合治理、教育培训、群团、老干部、反邪教、外事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机构编制、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党委会、主任办公会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对所监管企业及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外派董事人选;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二)发展改革科研究提出本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及所监管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布局、企业结构调整、土地资产管理、分离办社会负担、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等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对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综合掌握和汇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整体情况。编制并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和职工安置等方案,并组织实施。(三)资产管理科拟订本区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解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的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市政府及区政府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的核销工作;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四)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科建立健全所监管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考核企业的经营业绩;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所监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对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规范企业负责人和职工福利保障。建立和完善本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指导和审核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的有关工作;组织所监管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财务人员业务工作的指导和培训。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并对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参与拟订本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工作;承办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和机构对所监管企业进行审计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对监管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并指导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五)综合科负责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及所属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所监管企业及所属事业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系统信访矛盾调处工作。(六)政策法规研究室承担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负责起草本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草案;承担机关政策性文稿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研究本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机关的法律事务工作;调查研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所监管企业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改革发展建设等重大问题;负责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建设与网络管理等工作。(七)董事会工作科负责指导和规范所监管企业董事会的业务工作,受理有关工作报告;指导派出国有董事的业务工作,联系所监管企业职工董事;对监管企业董事会、派出国有董事的工作进行评价考核;承办所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工作。(八)监事会工作科研究拟订本区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计划、方案、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审核、报送监督检查报告和专项报告,汇总分析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督促有关问题的整改落实;承担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协调和处理国有企业监事会行使职权的相关事宜;指导和规范所监管企业监事会的业务工作,联系所监管企业职工监事。区国资委设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科由区监察局派驻,区国资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区监察局派驻的监察科合署办公。四、人员编制区国资委机关行政编制33名(含纪检、监察编制)。其中:主任(党委副书记)1名,党委书记(副主任)1名,副主任4名;科级领导职数8正3副。机关工勤编制6名。五、其他事项(一)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区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区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区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六、附则本规定由北京市昌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北京市昌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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