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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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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31日 有效性: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昌政发〔2009〕20号),设立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简称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府法制办是负责本区法制工作事务的区政府工作部门。一、职责调整(一)加强经济社会发展中紧迫性、重要性问题涉及的政府法制工作的职责。(二)加强对全区依法行政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的职责。(三)加强本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和行政复议制度建设的工作职责。二、主要职责(一)负责本区推进依法行政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情况交流和培训考核等工作;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拟订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督促指导。(二)负责为区政府重要决策提供法律意见;研究提出本区贯彻实施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及北京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的方案或意见;研究涉及政府部门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行政执法过程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区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协调区政府工作部门在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行政执法中的争议和问题。(三)承担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的责任;负责审核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报送区政府审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报请区政府会议审议和区政府审批的涉及法律问题的有关文件或事项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工作;负责组织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修改工作,编辑《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汇编》。(四)负责推进本区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开展法制工作;指导本区行政执法部门执法队伍建设、法制宣传、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并督促检查依法行政有关规定的落实情况。(五)负责本区行政执法监督和指导;负责对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许可事项的备案审查;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队伍法制建设;根据区政府的工作安排,组织开展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检查和有关评估工作;承办区政府交办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和区政府决定的重大行政处罚的听证工作。(六)承办区政府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组织、承办区政府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协调解决本区行政复议管辖争议事项;承担区政府行政复议接待的日常工作。(七)负责本区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负责协调解决区政府工作部门之间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争议。(八)负责指导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其法制机构的法制建设;负责本区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诉讼等统计工作;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传,开展对外法制业务交流。(九)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区政府法制办设3个内设机构。(一)综合科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信访、议案、建议、提案、安全、保密、政府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宣传和接待联络等工作;负责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负责本机关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离退休、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本区依法行政综合业务工作;承担本区推进依法行政的规划、指导、协调、检查、宣传培训和考核评价等工作;负责本区推进依法行政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情况交流和培训考核等工作。承担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规划统筹、综合协调;负责审核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报送区政府审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承办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工作;负责组织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修改工作,编辑《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汇编》。(二)执法监督科承担本区行政执法监督和指导工作;研究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开展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检查和有关评估工作;协调区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争议和问题;承担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工作;负责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许可事项的备案审查;指导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的法制建设,指导本区行政执法部门执法队伍建设;负责本区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负责协调解决区政府工作部门之间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争议;承办区政府交办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和区政府决定的重大行政处罚的听证工作;负责实施行政处罚的信息统计分析工作。(三)行政复议科承担当事人向区政府提出的对区政府工作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赔偿案件的办理工作;依法办理行政复议申请人对所涉及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承担区政府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代理工作;监督、指导本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协调解决本区行政复议管辖争议;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综合研究、制度建设和信息统计分析工作;承担重大行政复议决定的备案工作;承担区政府行政复议接待的日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申请的立案审查和案前调解工作。四、人员编制区政府法制办机关行政编制1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科级领导职数3正。机关工勤编制2名。五、附则本规定由北京市昌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北京市昌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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