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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31日
有效性: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昌政发〔2009〕20号),设立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简称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是负责本区民政事业管理工作的区政府工作部门。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责社会工作人才登记管理和继续教育的职责。(二)转变的职责1.加强促进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的职责。2.加强社会救助的职责,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关于民政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编制本区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依法对本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三)贯彻落实北京市社会福利事业相关政策、标准和办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福利彩票销售及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负责促进本区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养老院、儿童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负责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审批及监督检查、指导服务;负责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管理工作。(四)参与拟订北京市社区建设总体规划;拟订社区建设的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社区服务站建设;拟订北京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五)贯彻落实北京市城乡社会救助相关政策和标准,健全本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六)落实本市抚恤优待政策、标准和办法,负责本区拥军优属、抚恤优待和烈士褒扬工作;落实北京市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政策,负责本区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七)负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八)组织、协调本区救灾工作;核查灾情;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并监督使用;开展经常性扶贫济困捐助和社会性募捐活动。(九)负责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十)参与研究和修订行政区域规划,负责本区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镇(街道)边界争议调处工作。(十一)负责本区社会工作人才登记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十二)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区民政局设8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信访、议案、建议、提案、保密、政府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宣传和接待联络等工作;负责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负责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务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机构编制、离退休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二)计划财务科负责民政事业经费、行政经费管理工作;统一管理抚恤、社会救济事业等经费和预算外资金;负责财务审计和民政系统、各镇(街道)民政数据的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三)民政科负责指导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村委会工作;负责村委会及成员的培训、表彰工作;指导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更名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与毗邻区县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承担镇(街道)勘界和边界争议调处工作;负责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的管理。(四)社区工作办公室负责参与拟订社区建设总体规划;拟订社区建设的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社区服务站和社区服务信息网络建设;负责指导城市基层政权建设和指导社区居委会民主选举;负责受理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的意见,报区政府决定。(五)社救福利科拟订本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落实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救助方面的相关政策、管理规范和行业标准;指导养老院、儿童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老年人、孤儿、弃婴和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负责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审批及监督检查、指导服务;负责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和实施城乡低收入群体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组织实施城乡临时社会救助;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组织、协调本区救灾工作;核查灾情;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并监督使用;开展经常性扶贫济困捐助和社会性募捐活动。(六)优抚科承担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工作;承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负伤(牺牲)人员、参战民兵的伤亡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指导烈士纪念设施的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申报、奖励和保护工作。(七)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参与拟订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总体规划;依法负责本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查处本区社会团体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查处本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八)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拟订本区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士官、复员干部接收安置的年度计划;负责按政策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士官和复员干部;负责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负责新老兵接待转运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承担维护复员退伍军人稳定工作的日常事务。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四、人员编制区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37名(含纪检、监察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科级领导职数8正8副。机关工勤编制6名。五、其他事项(一)北京市昌平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二)区民政局有关婚姻管理工作的职责,由其所属的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承担。(三)区民政局有关殡葬管理工作的职责,由其所属的北京市昌平区殡葬管理办公室承担。(四)区民政局负责的本区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和负责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职责,由其所属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承担。(五)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六、附则本规定由北京市昌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北京市昌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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