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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昌平区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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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31日 有效性: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北京市昌平区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北京市昌平区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昌政发〔2009〕20号),设立北京市昌平区旅游局(简称区旅游局)。区旅游局是负责本区旅游行业管理的区政府工作部门。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原北京市昌平区商务局负责的住宿行业管理的职责。(二)转变的职责1.强化培育、引导和扶持本区旅游产业,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健康发展的职责,加快形成更具竞争力的旅游产业体系。2.加强本区旅游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职责。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旅游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旅游业发展政策,编制旅游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策划本区国内旅游市场开发,并组织实施;参与本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组织本区旅游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加强旅游区域合作,健全跨区域旅游合作体系。(三)承担组织本区旅游资源普查、规划设计、项目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的责任;指导重点旅游区域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组织发展传统旅游观光;组织促进休闲度假、会议会展、商务会展等高端旅游发展;协调和指导假日旅游和乡村旅游工作;监测旅游产业经济运行,承担旅游统计、分析和行业信息发布的责任。(四)承担规范本区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对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和旅游产业等方面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住宿业行业管理。(五)负责组织实施本区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承担受理旅游者投诉并督促检查旅游企业投诉处理工作的责任;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六)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旅游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七)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区旅游人才规划;组织实施旅游教育培训工作;依法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八)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区旅游局设5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信访、议案、建议、提案、安全、保密、政府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和接待联络等工作;负责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离退休、后勤保障等工作;协调和指导假日旅游有关工作。(二)产业发展科负责拟订本区旅游产业发展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市、区两级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申报和推介的有关工作;协调旅游商品开发等旅游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促进旅游产业社会投资,指导旅游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宣传促销工作,协调区域旅游合作;负责组织本区旅游资源普查、旅游资源和旅游线路的推广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旅游发展资金的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旅游发展资金使用的评审和绩效考评;指导协调旅游企业节庆活动,并配合做好以区政府名义举办的旅游节庆及相关旅游专题活动;负责酒店、社会旅馆及景区(点)的相关评定初审工作;负责旅行社属地管理工作;负责旅游产业标准化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三)执法监督管理科负责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的有关工作;承担监督管理本区旅游服务质量和旅游市场秩序的工作职责;组织旅游服务质量的检查与交流;负责住宿业行业管理,实施并推进旅游景区、住宿、旅行社的服务标准化;指导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协调处理旅游投诉;承担本区旅游行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旅游行业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对旅游行业落实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和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旅游行业的综合治理工作;组织行业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拟订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协调应急处理;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四)乡村旅游管理科负责指导和协调乡村旅游推进与管理;指导各镇(街道)拟订乡村旅游工作中长期规划;开展乡村旅游资源普查;指导乡村旅游项目开发;组织协调乡村旅游活动,推动乡村旅游产业发展、产品换代升级。(五)教育宣传科负责组织本区旅游行业及旅游产业发展的整体形象策划和对外宣传工作;组织旅游宣传品的制作和发放;编辑和分发内部旅游刊物;联系新闻媒体,协调旅游对外宣传;协调推进旅游行业信息化工作;负责新闻发布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监测并制定本区旅游行业人才需求、年度旅游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等级标准,指导从业人员的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工作;开展旅游人才市场调研工作;承担监测旅游经济运行评估分析和行业数据统计工作。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四、人员编制区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24名(含纪检、监察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5正5副。机关工勤编制4名。五、其他事项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六、附则本规定由北京市昌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北京市昌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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