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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昌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31日
有效性: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北京市昌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北京市昌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昌政发〔2009〕20号),设立北京市昌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简称区经济信息化委)。区经济信息化委是负责本区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推进信息化工作的区政府工作部门。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1.将原北京市昌平区工业局、北京市昌平区乡镇企业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区经济信息化委。2.北京市昌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区发展改革委)的工业行业管理和信息化有关职责。具体包括:研究提出本区工业发展战略;根据国家和北京市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研究拟订本区工业行业规划及配套措施的实施意见;按照规定权限,核准、备案和上报本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业的节能、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和落后产能退出工作;对中小企业的指导和扶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区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进行申报和管理;企业减负工作。3.将区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电子政务除外)的职责、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担的无线电管理有关职责划入区经济信息化委。(二)转变的职责1.加快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高新技术与传统工业改造结合,促进现代制造业等高端产业发展,加快推进本区信息化建设。2.加强软件行业管理职责。3.加强指导本区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组织实施有关行业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和标准。加强本区中小企业管理,指导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信息化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编制本区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信息化方面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年度计划和工业布局调整规划、工业结构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推进产业布局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二)监测分析本区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区工业产业信息服务体系;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协调解决产业运行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三)指导本区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信息化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推进企业技术改造;组织实施本区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信息化科技重大专项,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四)拟订本区高技术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信息化和新兴产业中重点领域的发展规划、实施方案、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信息化领域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五)指导和促进本区工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负责本区工业产业定位、投资服务、项目协调、统计监测等管理工作。(六)指导和协调本区工业开发区的建设与发展,促进工业产业基地建设;负责镇(街道)、村(社区)产业生产集中地建设;指导镇(街道)、村(社区)产业发展。(七)按照规定权限,核准、备案和上报本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信息化方面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促进政策。(八)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区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信息化领域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九)指导和促进本区中小企业发展;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十)统筹推进本区信息化工作;组织落实北京市相关政策并协调解决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信息化和经济领域信息化的发展;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统筹协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一)统筹协调本区信息化基础设施的规划和管理;落实北京市对电信网络、广播网络和计算机网络的“三网”融合工作;协调落实北京市对公用通信网络、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部门专用通信网的规划。(十二)承担本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负责协调维护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承担北京市昌平区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十三)负责本区无线电管理工作。(十四)负责本区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信息化领域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组织相关人才培训。(十五)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区经济信息化委设8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访、议案、建议、提案、安全、保密、电子政务、宣传和联络接待等工作;承担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离退休、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二)综合科研究制定本区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信息化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开展调查研究和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承担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政府折子工程督促落实、网站维护等工作。(三)工业管理科负责指导和促进本区工业企业和镇(街道)、村(社区)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节能减排、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品牌战略、职工培训等管理工作;负责镇(街道)、村(社区)产业生产集中地建设;组织实施污染扰民工业企业搬迁工作,指导工业资源的开发利用;协调指导环保与新能源产业发展工作。(四)科技标准科负责推进本区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信息化创新体系建设,研究拟订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产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工业科技重大专项的实施,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相结合;组织重大信息化项目技术论证、验收、评估等工作;参与推进相关领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工作;负责本区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信息化领域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五)规划发展科组织拟订本区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信息化发展规划、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建议;按照规定权限,核准、备案和上报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和协调工业开发区的建设与发展,参与拟订促进开发区发展的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信息化方面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促进政策;指导工业开发区发展规划和产业定位,推进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和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工业开发区资源节约和生态建设。(六)统计产业科编制本区工业年度指导性计划指标;监测分析本区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负责工业企业新开发及安置本地农民就业情况统计上报工作;负责本区重点产业的监测分析,配合相关科室促进本区重点产业发展。(七)中小企业科指导和促进本区中小企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负责国家及北京市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推动建立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指导镇(街道)、村(社区)企业发展,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区中小企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申报和管理工作;指导中小企业开展国内外合作与交流;负责组织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八)信息化管理科组织落实本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及重点产业调整、发展方案和政策措施;负责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推进本区信息资源开发、整合、利用、管理,推动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协调推进信息化有关试点示范工作;审核信息化升级改造及运行维护项目;组织本区内信息化项目的技术论证、评估、监理和验收工作;组织本区信息化系统和人员的培训;统筹协调本区社会信息化和信息化公共服务工作,推动城乡一体化中的信息化建设;协调落实北京市对公用通信网络、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部门专用通信网的规划;负责本区网络和信息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的政策。负责本区无线电管理工作;配合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对无线电频率资源和无线电台(网)进行管理;协助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开展本区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信息化领域对外合作与交流。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四、人员编制区经济信息化委机关行政编制31名(含纪检、监察编制)。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科级领导职数8正2副。机关工勤编制5名。五、其他事项(一)区发展改革委与区经济信息化委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方面的分工是:本区政府投资的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非政府投资的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项目由区经济信息化委核准或备案。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工业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初审,并商请区经济信息化委会签后报送;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核准的工业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由区经济信息化委初审,并商请区发展改革委会签后报送。区经济信息化委承担本区信息化发展的规划、标准及监管等方面的工作,承担对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技术性审查工作;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经济信息化委研究拟订本区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政府投资规划和年度计划,按规定权限审批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六、附则本规定由北京市昌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北京市昌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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