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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水利工程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31日 政策文号:昌政发〔2009〕30号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区水利工程的保护与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包括河道、湖泊、防洪排涝工程,水库、蓄水、引水、提水工程,农田排灌、农村人畜饮水工程,以及附属于上述工程的土地、山场和设施等,均按本办法管理。第三条区水务局是本区水利工程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区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全区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责任,并有权制止和检举损害水利工程的行为。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应当服从《昌平新城规划(2005年—2020年)》、《昌平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昌平区防洪规划》,并与全区水利规划相衔接。第六条河道综合整治规划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防洪、供水、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结合环保、自然、生态的理念,由区水务局依据《昌平新城规划(2005年—2020年)》组织编制,经规划昌平分局审查后报区政府批准。有关部门编制各类专项规划涉及水利工程的,应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三章水利工程保护与管理第七条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实行市、区、镇(街道)、村四级管理。(一)市级水利工程:十三陵水库、京密引水渠、小清河和温榆河。(二)区级水利工程:1.水库(闸):桃峪口、王家元、响潭、南庄4座水库及沙河闸。2.河道:南沙河、北沙河、东沙河等13条。3.灌渠:七燕灌区七燕干渠、桃峪口灌区一干渠等10条。4.蓄滞洪区:南口蓄滞洪区、白羊城沟蓄滞洪区、高崖口沟支流蓄滞洪区、邓庄河蓄滞洪区、东沙河蓄滞洪区和沙沟河蓄滞洪区6处。5.调水工程:十三陵应急补水工程、半壁街骨干输水工程、马池口供水工程3处。(三)镇(街道)级水利工程1.水库:德胜口、水沟、南沟、南峡、羊石片、居庸关6座小(二)型水库。2.河道:舒畅河、幸福河、邓庄河等13条。3.排干渠:一排干、二排干、三排干等41条。(四)村(企、事业单位)级水利工程1.塘坝截流(连拱闸)65座。2.权属范围内的其他水利工程及附属设施。(五)区级水利工程管理权属变更,须经区政府批准。第八条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管理。(一)根据《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要求,市级水利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其管理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二)区级水利工程由区水务局进行管理,其管理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三)镇(街道)级水利工程由镇(街道)进行管理,其管理经费由镇(街道)负责。(四)村(企、事业单位)级水利工程由村(企、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其管理经费由村(企、事业单位)负责。第九条区级水利工程和跨越镇(街道)的水利工程,由区水务局负责建立、健全管理机构。镇(街道)设水务站。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蓄水、引水和机井、扬水站、排灌渠道等水利工程,必须建立健全管理组织或确定管理人员。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加强工程保护,预防和制止偷盗、损毁、哄抢等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并及时报送区水务局查处;维护、保养工程设施,确保工程完好;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建立各项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第十条水利工程按照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一)市级水利工程:市级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划定,报市政府批准。(二)区级水利工程:区级水利工程和跨镇(街道)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区水务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划定,报区政府批准。1.水库(闸):(1)桃峪口水库:管理范围:以土地确权范围为准。保护范围:主坝下游200米,溢洪道下游(到京密引水渠界),副坝下游100米为库区保护范围。(2)王家元水库:管理范围:以土地确权范围为准。(3)响潭水库:管理范围:以土地确权范围为准。(4)南庄水库:管理范围:以土地确权范围为准。(5)沙河闸:管理范围:以土地确权范围为准。保护范围:主坝和闸下200米范围、副坝外100米范围为保护范围,上游河道左、右堤上开口外各70米内为保护范围。2.区级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以《昌平区防洪规划》为依据划定。3.灌水渠管理范围:桃峪口灌区一干渠:右岸以排水沟中心线为界,左岸挖方段上开口外3米、填方段外坡脚外2米为界。桃峪口灌区二干渠:右岸以排水沟中心线为界,左岸以右路肩树为界。南庄灌区水库口干渠:左岸上开口外3米,右岸上开口外5米(或排水沟中心线)为界。南庄灌区小辛峰口干渠:左岸上开口外5米(或右路肩线),右岸上开口外3米为界。南庄灌区南庄口干渠:挖方段为上开口外5米,有堤防段为外坡脚外2米为界。王家园灌区总干渠:两岸上开口外水平距离3米为界。七燕灌区七燕干渠:挖方段为上开口外5米,有堤防段为外坡脚外2米为界。七燕灌区窦各庄干渠:挖方段为上开口外5米,有堤防段为外坡脚外2米为界。响潭水库两干渠的区管渠段已在水库管理范围之内,不另划定。(三)镇(村)级工程: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水利工程,包括机井、扬水站、渠道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按管理权限,分别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集体经济组织划定。1.小(二)型水库主坝坝脚外50米,副坝坝脚外30米,库区校核洪水位以下为管理范围。2.镇(村)级河道及排水干渠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以《昌平区防洪规划》为依据划定。镇(村)附近或险工河段,镇(街道)可酌情另划定一定宽度的保护范围。3.塘坝、截流工程主坝坝脚外30米为管理范围。(四)根据《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要求,水利工程蓝线由北京市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依据相关规定提出,区水务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第十一条市、区级水库、河道和其他水利工程及附属的土地、山场属于该工程的管理范围;两堤之间的河道及护堤地和无堤河道的设计行洪范围为河道的管理范围;排灌渠道及护渠地为渠道的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公路等其他工程管理范围重叠交叉时,由双方协商解决,达不成协议的,按管辖权限报区政府决定。各类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应标图立界,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第十二条在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与水利工程无关的建筑物;(二)毁损水利工程、水工水文观测设施及通讯、照明、交通等附属设备;(三)擅自在河道及引水、排水渠内筑坝,在库区内填库造地;(四)倾倒垃圾、渣土、工矿废弃物;擅自堆放物料,围河养殖,挤占河道、沟渠;(五)擅自爆破、采石、挖沙、取土、打井、采伐林木;(六)行驶履带车辆、超重车辆;(七)非管理人员开关、启闭水利设备;(八)在堤防上及大型渠道内垦植、放牧;(九)在河道、库区内修建套堤、高渠、高路及种植高秆作物、林木;(十)向水库、河道、排(灌)渠排放超标污水;(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挖沙取土、修建鱼池、擅自建房和爆破等危害水利工程的活动。第十四条确有必要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保护水利工程安全的要求提出设计,根据水利工程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按期竣工。不按设计方案施工或不能按期竣工,影响蓄水、供水、排水和行洪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拆除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经区水务局审查同意后,建设单位应当与区水务局签定施工协议,工程竣工后应会同区水务局进行验收。不符合设计标准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五条在同一排灌系统内,未经上下游双方协商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阻断、扩大或缩小原有排灌沟渠。第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水利工程,必须服从水利工程管理规划,按管理权限报市、区水务局批准或经市、区水务局审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确需废除的水利工程,应报原批准建设机关核准。第十七条穿越、跨越水利工程或在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建设相关项目,应到区水务局办理行政审批手续。因工程建设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第四章防洪与清障第十八条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库按规定的防洪标准设防:(一)水库、闸、塘坝、截流按设计确定防洪标准;(二)河道、排水渠和山区排洪沟按照《昌平区防洪规划》规定进行设防。第十九条根据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防洪标准,水库、河道应编制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一)十三陵水库、温榆河、小清河、京密引水渠(昌平段)等市级水利工程防御洪水方案按照市水务局批准的方案执行。(二)桃峪口水库防御洪水方案由区水务局和有关部门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并报市水务局备案。(三)其他河道、小型水库防御洪水方案由区水务局组织各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编制,报区政府批准。第二十条为保证河道行洪安全,温榆河按50年一遇行洪标准清除行洪障碍物,清障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区级河道、排渠按设计行洪标准治理和清除行洪障碍物,清障范围由区水务局提出,报区政府批准。凡应当清除的行洪障碍物,根据“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清除费用由设障单位或个人负担。第二十一条不符合防洪设防标准严重壅水的桥梁、引路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区水务局的要求,在限期内改建、扩建。第二十二条河道内不得种植树木,经市、区水务局批准在滩地种植树木的除外。对影响行洪和水文测验的树木,应当限期清除。第二十三条河道堤顶,除防汛、公安、消防、救护等特许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兽力车通行。市、区水务、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堤路结合地段不受此限。汛期交通应当服从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第二十四条防洪工作应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分级、分段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防洪调度命令。温榆河、十三陵水库和桃峪口水库防洪调度命令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其他河道和水库的防洪调度命令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第二十五条防洪、抗洪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分部门负责。市、区级水利工程设置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所辖范围内的防汛抗洪工作。镇(街道)在汛期设立防汛分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防汛抗洪工作。汛期,水库、河道、闸坝和其他水利工程设施的运行,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二十六条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积极参加防洪抢险,保护管理水利工程设施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表彰奖励。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按照《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八条毁坏、盗窃或以其他方法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附属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对拒不执行防洪调度命令,尚未造成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在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后果,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拒绝、阻碍水利工程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昌平县人民政府批转县水资源局〈关于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昌政发〔1987〕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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