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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承接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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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09日 有效性: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区县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4〕32号)和市审改办《关于做好国务院、市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昌平区实际,区政府研究决定,取消区级行政审批事项22项,承接北京市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41项。现就做好取消和承接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对于区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原实施机关不得再实施审批或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同时制定并落实后续监管措施和办法,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原实施机关要及时对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大厅公开事项及其内容进行清理,确保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到位。(二)对于承接北京市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各承接部门要主动与上级业务部门沟通,制定管理办法,及时开展新承接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要于2014年11月1日前在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大厅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及其内容,主要包括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审批对象和办理的条件、标准、程序、时限等。(三)区编办要牵头对各有关部门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大厅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其内容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取消事项一项不存、承接事项一项不少。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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