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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与规范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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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03日 有效性: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按照深化北京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减少行政层次、强化部门责任、理顺职责分工,区政府决定,对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进行清理与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是区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就加强某一方面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决策建议、解决某一时期出现的突出问题而设立的工作组织(包括领导小组、委员会、指挥部等)。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协调、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完成有关工作。二、清理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凡工作可由本部门承担或通过部门联席会议可以协调解决问题的,不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确需保留的,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的;二是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成立的;三是涉及长期性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自然灾害的;四是临时性工作尚未完成的。各部门要在此次机构改革中,提出由本部门牵头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清理意见,于11月30日之前向区编办报送清理意见。区编办要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并提出意见,提请区编委会议审议。凡在规定时间内未报送清理意见的部门和未经批准的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再以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名义开展工作。三、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对于调整为部门联席会议的,有关部门要尽快提出工作意见,报区政府同意后开展工作。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涉及跨部门的事项,责任部门做出重要决定时,应主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努力达成共识,尽快建立灵活便捷的部门联席会议机制。今后,凡新成立部门联席会议,由责任部门报区政府批准,区政府领导同志不兼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区政府办公室不就成立联席会议事宜发文。四、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字〔2004〕30号)、《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办发〔1999〕18号)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凡工作交由现有机构承担或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解决问题的,不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确需设立的,由责任部门按规定向区编办提出申请,区编办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编委批准,涉及重大事项的,报区委、区政府审定。除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外,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设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单独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对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或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机构,同时要明确其撤销期限。五、严格执行《条例》和中央编办、监察部《关于印发〈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7〕5号)、《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京办字〔2008〕18号)有关规定,凡未按规定程序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坚决予以撤销。各部门在拟订规范性文件及起草领导同志讲话时,涉及设立或调整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事项的,必须征求区机构编制部门意见。二○○九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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