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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4年03月30日
有效性: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与国家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更好地衔接,推进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与统计调查体系的综合配套改革,国务院决定,将原定于2003年进行的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推迟,与计划在2005年开展的第四次全国工业普查和2006年开展的第三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合并,同时将建筑业纳入普查范围,在2004年开展全国第一次经济普查。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京政发〔2004〕8号)文件精神。区政府决定在全区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经济普查的目的主要是全面掌握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信息,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认真搞好经济普查,对研究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优化经济结构,改进宏观调控,开拓新的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对改革统计调查体系,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健全经济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将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普查的对象是在本区范围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科技活动、财务状况、劳动工资、能源消耗以及工业企业主要产品生产能力、主要原材料消耗等。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经济普查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决定成立昌平区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各级普查机构要在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经济普查办法和实施方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普查任务。其中,昌平工商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编办、区民政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提供所管理企业、事业、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单位的名录库;协助建立昌平区经济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工作,配合做好普查清查登记和清查结果的评估认定,并协调本系统配合各镇、街道办事处普查机构开展工作。昌平工商分局负责组织实施个体工商户的普查工作。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落实普查宣传动员、资料发布方面的工作,区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普查宣传工作。区商委、区经委、区建委、区文化委、区教委、区交通局、区卫生局、区旅游局、区体育局协助做好本系统单位的普查基础工作整顿,以及普查清查登记、结果评估认定工作。昌平公安分局、区城管大队协助做好入户清查登记工作。各镇、街道办事处于2004年4月20日以前要成立由主要(主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人员共同参加的普查领导机构和普查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关村科技园昌平园、中央市属及有关单位,于2004年4月20日以前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普查领导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经济普查工作。各镇、街道办事处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共同做好普查工作。五、普查经费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京发〔2004〕8号)要求,此次普查所需经费,由区、镇及单位分级负担,区、镇(街道)两级财政要积极支持普查工作,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区普查经费由区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六、依法普查,做好宣传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普查机构有关规定,如实填报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篡改和伪造统计数据。各级普查机构和有关有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有关要求,动员被调查对象积极配合,为普查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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