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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关于落实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公务车上安装使用电子收费车载装置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29日 有效性:有效
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科技北京”的需要,提高高速公路通行效率,规范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公务车车辆通行费支付,加强管理,经市政府同意,在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公务车安装电子收费车载装置,支付车辆通行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公务车辆,须于2009年年底前全部安装电子收费车载装置,使用电子收费系统支付车辆通行费。电子收费车载装置购置费用由各单位在公务车运行经费中自行解决,并在单位帐户中预存部分通行费。自2009年5月1日起,所有安装电子收费车载装置的车辆在北京市域内行使收费公路时,三年内通行费享受九五折优惠。二、自2010年元月1日起,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一律不再报销公务车辆在北京市域内的现金缴费车辆通行费票据。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确保电子收费车载装置准时安装到位。四、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公务车辆参照执行。五、具体办理事宜与北京快通高速路电子收费系统有限公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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