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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山区发展和精准帮扶工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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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17日 有效性: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昌平区山区发展和精准帮扶工作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4日昌平区山区发展和精准帮扶工作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发展战略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低收入农户增收及低收入村发展,促进山区农村加快发展,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推进低收入农户增收及低收入村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昌发〔2016〕17号)精神,实施低收入村及低收入农户精准帮扶,加强资金管理,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区发展和精准帮扶工作资金,是指“十三五”期间,区财政每年安排4000万元用于促进山区发展和实施低收入村及低收入农户精准帮扶工作的资金。第三条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山区发展项目。由山区镇作为主体申报项目,主要用于打造山区整体环境、建设公益性基础设施、发展山区主导产业。(二)山区村产业项目。由山区村作为主体申报产业项目,包括带动山区农民增收效果显著的农业种植项目,休闲农业和民俗旅游项目,以及能够为农户和村集体带来持续收益的项目。要在现有产业扶持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鼓励村集体带动山区农民增收,确保资金扶持力度与农民参与度和增收效果相匹配。(三)低收入难点户精准帮扶。由于家庭特殊原因不能离村就业而导致低收入的农户,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确定为低收入难点户,由所在村定向增设临时性公益岗位帮扶其增收,确保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11160元。(四)区相关部门精准帮扶工作经费。按照《昌平区推进低收入农户增收及低收入村发展的实施方案》明确的任务分工,区相关部门开展低收入村和低收入农户精准帮扶工作所需费用,如由区教委实施的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接受高等教育补助学费,区人力社保局实施的就业帮扶项目费用、区经管站和区统计局开展低收入村和低收入农户信息监测工作经费等。(五)探索实施低收入农户大病商业保险补助政策。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研究大病保险制度托底保障措施,针对低收入农户中特殊群体,通过财政给予商业保险补助,提高大病医疗报销比例。第四条建立项目储备库,各山区镇、村围绕山区发展和低收入农户精准帮扶工作申报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由区农委实施统筹管理,按照轻重缓急分年度安排。第五条项目所需资金审批程序按照“明确责任、简化程序”的原则,每年2月底前完成相关审批工作。(一)由山区村实施的项目按照“村民议定、村级申报、镇级初审、区级审批”的程序申报。1.村民委员会提出项目申请及相关材料,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进行确定,将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分析、项目预算、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村民代表表决签字记录等相关资料一并报属地镇政府。2.属地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提交的项目申请及材料进行初审。3.由区农委汇总项目并进行资金预算,报区低收入农户增收工作联席会议审定,以会议纪要方式予以明确。4.项目明确后由属地镇政府安排具体责任人进行监管和实施。(二)各山区镇实施的项目或区相关部门开展低收入村和低收入农户精准帮扶工作所需经费,要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人和绩效目标,每年2月底前报区低收入农户增收工作联席会议审定。第六条资金使用要围绕持续增强山区村经济实力和低收入农户自主发展能力,要落实到具体项目上,变“输血”为“造血”,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采取资金聚焦,政策集成,合力推进山区发展和低收入农户增收。第七条资金使用要坚持事权与财权相统一、权利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明确财政资金使用单位的权利和责任,理顺部门职责,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提高使用效益。第八条资金使用要规范管理,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并加强监督;项目安排要精准灵活,能够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推动低收入村发展和低收入农户增收。第九条山区发展和精准帮扶工作资金使用要做到公开公正。项目实施的山区镇政府或部门要全面公开实施项目的政策补助标准、实施办法、办事程序等;项目实施村要依据村务公开相关规定,将实施内容、资金、开工及完工日期等信息进行全面公开。第十条加强档案管理。有关项目的申报、审批、设计、阶段性总结、监理报告、检查验收资料、相关财务资料以及工程影像资料等,要由专人负责,分类管理。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每季度要报送工作进展,每半年要报工作总结,由区农委汇总报告区政府。项目完工后由区农委、区财政局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共同验收。第十二条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帐核算,不得用于村集体办公场所建设、办公经费、村干部报酬等与项目无关的支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资金。第十三条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对于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将移交监察部门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区农委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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