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北京市昌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1日 政策文号:昌政办发〔2017〕36号 有效性: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根据市编委《关于同意设立北京市昌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批复》(京编委〔2017〕25号)要求,区政府决定设立北京市昌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挂北京市昌平区城乡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负责本区城市管理工作。不再保留北京市昌平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昌平区城乡环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昌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的“三定”规定另行印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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