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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07日
有效性: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为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消除燃气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城市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昌平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燃气已成为基础性能源,使用规模不断扩大,应用范围日趋广泛,燃气服务功能和作用日益突出。但燃气易燃易爆,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极易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各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一定要充分认识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创新管理,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燃气安全稳定运行。二、加强监管,全面规范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一)规范燃气项目审批管理。凡在昌平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开发建设、新建和改(扩)建燃气项目,必须符合昌平区燃气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建设单位办理燃气项目审批手续前,须经区燃气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需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规定办理燃气项目审核手续;未经区燃气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私自建设、擅自通气的,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停建并依法查处;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等部门在办理燃气项目审批立项、规划、用地等手续前,应征求区燃气管理部门意见;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不得建设压缩管道天然气供应设施;配套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未经区燃气管理部门审查而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项目,不予办理该项目的燃气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区燃气管理部门审查同意,不得从事燃气项目建设及经营活动。对已建的压缩天然气场站,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燃气管理部门要及时会同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小区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管道压缩天然气经营企业研究提出并网意见,协调督促经营企业实施并网工作。(二)严格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区燃气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有关要求,加强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资格管理,促进燃气经营企业逐步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鼓励、支持燃气经营企业通过重组、合并、收购等方式做大做强。(三)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气质及充装监管。质监部门要根据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规模,核定所属自有产权液化石油气钢瓶数量,建立钢瓶管理系统,加强全程监管。禁止充装、销售非自有产权钢瓶的液化石油气,加强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场)压力容器及其充装设施的监控,运用技术手段防范非自有产权钢瓶的充装和流转。质监、工商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定期对液化石油气企业储存、销售的液化石油气气质实施监督检查。(四)加强燃气设施消防安全管理。消防部门要加强燃气经营企业的消防监督管理,开展对宾馆、饭店、商贸建筑等公共场所燃气设施的消防安全检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要限期进行整改,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五)强化燃气运输车辆交通管理。区交通局要依法对从事燃气运输的企业进行监管,配发道路运输证,严禁无资质车辆从事燃气运输。对违法违规从事燃气运输的车辆,要严格依法查处。(六)积极推广应用燃气安全技术装置。要应用燃气安全技术装置,主动防范燃气安全事故。燃气经营企业要在燃气储存、灌装、瓶库等场所内安装燃气泄漏自动监测和报警系统,在场(站)区设置视频监控系统,调压站(柜、箱)等设备要增设过压切断装置。在居民用户中逐步推行使用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在单位用户、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室内公共场所要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安全自动保护装置;燃气经营企业要督促仍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用户尽快整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可暂停供气服务。三、强化措施,做好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加强燃气设施保护管理,对运行10年以上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评估,定期进行运行状况安全检测。对建(构)筑物占压、损害燃气设施安全、构成严重隐患的,燃气经营企业要及时向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监、城管、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会同安监、城管、燃气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处置。各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市政、建筑、拆迁等施工作业的管控,严格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措施及监管责任,防止燃气设施被外力损坏。因盲目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建设、施工等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四、明确职责,加大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力度(一)明确部门责任。区燃气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管理,对违法违规从事供应燃气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城管、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时查处各类违反燃气安全使用方面的各类违法行为。质监部门要对充装非自有产权液化石油气钢瓶及不合格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燃气经营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对过期报废钢瓶依法查处。质监、工商部门要根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在储存、销售的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制售不符合规范要求燃气燃烧器具等行为。公安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置违规储存、倒灌、销售液化石油气以及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对执法检查中拒不接受检查和行政处罚,甚至暴力抗法危及执法人员安全的,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二)强化专项治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违法违规建设燃气供应设施的专项治理,依法关停或拆除未经审批的压缩管道燃气供应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站等设施。对因关停或拆除违法违规压缩管道燃气供应设施受到影响的燃气用户,具备并网条件的,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并网工作;不具备并网条件的,要协调用户改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处理参与违法违规建设燃气设施的开发施工单位。(三)建立联动机制。质监、工商、公安、安监、城管、燃气管理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燃气安全执法检查联动机制,深入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加强燃气安全日常监管。要建立举报、投诉危害燃气安全行为的受理机制,及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五、密切配合,构建燃气安全管理社会化网络(一)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机制。要按照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着力构建燃气安全区域管理网络,形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燃气安全监管体系。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建立健全参与燃气安全管理的工作机制,做好本辖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对本辖区出现的违规燃气建设,要及时制止,及时向区燃气管理部门报告。(二)加大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支持力度。各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大投入,构建燃气安全管理社会化网络,有效发挥社会化管理作用。区燃气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完善燃气安全管理技术平台,为燃气安全管理网络提供运作载体。要多层次开展燃气安全管理业务培训,不断提升燃气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三)全面做好燃气安全宣传工作。区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大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普及燃气安全知识,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燃气安全防范意识。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利用多种形式,开展燃气安全使用常识宣传教育,做到燃气安全家喻户晓。各有关部门要经常性开展燃气安全公益宣传活动,努力营造依法经营、规范使用、自觉维护燃气设施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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