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昌民政发〔2022〕7号)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昌平区委社会工委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16日
有效性:有效
各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民政局《2022年北京市社会组织领域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化水平,促进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我区决定开展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监管专项行动,现将有关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通过开展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监管的专项行动,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发展,稳步形成与首都战略定位以及我区区情相适应的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新格局,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二、主要任务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围绕以下违反非营利法人要求的行为,首先进行自查,之后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抽查。1.违反开办资金为捐助财产要求,违规向出资人等返还开办资金;2.财务收支未全部纳入本组织法定账簿核算、将本组织财务收支与其他组织收支混管或者将以本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收入交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收取;3.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4.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5.支出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6.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资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7.通过虚增业务活动成本、虚假发放工作人员费用、专家费用等方式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8.兼职理事、监事参加决策、监督等履职行为时以劳务费、专家费等方式领取报酬;9.假借“公益”“免费”等名义违规为企业或产品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10.将大额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出借给其他组织、个人不收回;11.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价格不公允,或者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信息;12.其他违反非营利属性要求的行为。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第1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收回被侵占的开办资金等方式整改;存在第28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收支如实入账、收回账外资金、收回所得收入、规范支出、收回违规支出等方式整改;存在第911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停止违规活动、消除不良影响、规范关联交易、终止违规关联交易、收回财产或收益等方式整改。三、实施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6月)。各业务主管单位及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精心组织实施,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工作部署到位。(二)自查整改阶段(2022年7月8月)。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对照专项行动内容要求,逐条逐项认真细致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主动向业务主管单位汇报相关情况;同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自身行为活动,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单位应于8月底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三)抽查总结阶段(2022年9月11月)。区民政局将结合工作实际,单独或会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党建工作机构采取随机抽取或重点检查的方式,按照不低于4%的比例对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非营利性监管抽查(抽审)。全区暂定抽查20家,重点为医疗和养老机构,具体抽查名单待各单位自查完成后,由区民政局商有关业务主管单位确定。对抽查中存在的问题拒不接受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视其存在问题情况,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在下一年度年检中给予年检结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2.通报业务主管单位;3.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移交执法部门依法查处;4.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采取相关联合惩戒措施。四、工作要求(一)提高政治站位。各业务主管单位和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树立全区社会组织“一盘棋”思想,深刻认识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其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举措,切实以高度责任感扎实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促进全区社会组织整体规范向好发展。(二)抓好贯彻落实。各业务主管单位要督促所属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理事会、监事(会)要各司其职,围绕专项行动,组织专题研究、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此次专项行动按步推进、按期完成,取得实效。(三)加强监督检查。对抽查审计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整改不到位、不服从指导监管等情形的,区民政局将按照有关规定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年检降档、评估降级等措施,从严从重加大处理处罚力度。适时对开展专项行动配合不力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通报,对发挥作用好的正面典型进行宣传报道。(四)及时报送情况。请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将《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监管专项行动自查表》(详见附件1)先报业务主管单位盖章审核后,于8月31日前将电子版及加盖公章的扫描件报送至区民政局社会组织工作科邮箱,同时上报经理事会决议通过的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应包含自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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