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海淀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专户设置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海淀区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19日
有效性:有效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管理,严格执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制度,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海政发〔2013〕2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专户设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镇政府要按照“每个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只能开设一个征地补偿费专户”的要求,对本辖区各单位开户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于尚未开设专户的单位,要积极督促、协助其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违规开设账户的单位,要坚决予以制止并督促其限期整改。二、各镇政府要综合考虑银行资质、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服务质量等因素,统一确定本辖区征地补偿费专户存储的开户银行,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或根据市、区两级财政公开招标结果进行确定,对于不能履行监管责任的银行,将不再作为征地补偿费开户银行。三、各镇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开户银行三方须共同签订《海淀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管协议》,明确专户资金使用程序、各方承担的监管责任、开户银行应提供的服务事项等内容(协议样本见附件)。四、各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征地补偿费专户资金使用明细台账,按月与开户行提供的对账单进行核对,按季度及时向区、镇提供专户资金收支结余及其使用情况,并积极配合各级监管机构开展的监督检查。五、各镇政府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一是征地补偿费专户设置实行备案制度,各镇政府应随时掌握专户的开设、变更、撤销等情况,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区农经站备案。二是建立征地补偿费专户资金支出审批制度及大额支出上报制度,严格履行用款决策审批程序,严格控制资金使用范围,对于单笔支出数额超过1000万元的,各镇政府应将资金审批等相关资料提供给区农委、区农经站。三是建立征地补偿费专户资金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专户资金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保障专户资金存储和使用安全。四是建立征地补偿费专户开设银行服务评价制度,定期对开户银行监管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对于评价结果不合格、服务不到位,相关监管责任缺失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予以更换。特此通知。详情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