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家坨镇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15日
政策文号:苏政发〔2023〕4号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加快建立健全“村地区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字〔2020〕8号)、《关于对〈关于进一步深化“村地区管”加强农村涉地合同管理的若干措施〉的批复》(京政字〔2022〕22号)、《海淀区“村地区管”实施办法》(海政发〔2023〕2号)及《海淀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因涉及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包括工程项目和出租经营等各类经济活动,而与其他组织、法人或自然人之间所签订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承包合同、与劳动用工关系有关的合同除外)。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经济合同管理,是指对经济合同的形成、签订、履行、保管等所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包括经济合同签订前的接触与协商谈判、资信调查、合同条款拟定、审核与审批、履行、变更与解除、争议处理、立卷归档等内容。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签订经济合同,保证条款内容真实完整、签订程序合法合规;(二)规范履行经济合同,确保正常履约;(三)妥善保管经济合同,确保各项文书和单据资料完整无缺;(四)实施有效监督,及时处理经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五)严守经济合同秘密,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泄露在经济合同管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经济合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不得利用职权牟取私利;不得蓄意实施损害所属单位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违法活动。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镇全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第二章经济合同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第六条镇农资委负责组织开展全镇经济合同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镇农经站)、镇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办公室(农业农村办公室)(城乡规划)、镇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办公室(农业农村办公室)(服务经济)、镇综合办公室(司法)、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林业管理服务中心)(农服)、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林业管理服务中心)(林业)、法律顾问等部门在农资委的领导下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能。第七条镇农经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配备专(兼)职经济合同管理员,并报镇经济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如经济合同管理员变更应及时上报,经济合同管理员上岗前应参加有关业务培训。第八条经济合同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经济合同管理业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拟制本单位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二)参与草拟、初审本单位经济活动协议书。(三)熟练掌握区经济合同管理系统的基本功能及其操作方法,及时将经济合同基础数据录入管理系统,做好经济合同档案材料的保管工作。(四)监督经济合同的履行,发现问题认真收集材料,并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整理,及时向经济合同管理领导和监督机构进行书面汇报。(五)经济合同终止后,对未履行完毕的经济合同,将有关情况写成书面报告,交相关部门备案。(六)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授权,对相对方进行资质预审和资信调查,承办与经济合同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详情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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