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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海淀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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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04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贯彻落实“七有五性”工作要求,进一步聚焦居家养老,保障居家特殊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提高其生活质量,依据《北京市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京民养老发〔2021〕47号),在《海淀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海社委发〔2022〕24号)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修订。第二条养老家庭照护床位(以下简称照护床位)是按照“政府保障基本,市场提供个性化服务”的工作思路,按照“政府主导,专业支撑,家庭参与”的工作准则,通过信息化管理、必要的适老化改造、专业化服务等方式,将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搬到老年人家中,将专业的照护服务送到老年人床边。第二章服务对象第三条养老家庭照护床位的服务对象应为海淀区户籍且在海淀区实际居家生活的老年人,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经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为重度失能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可扩展到中度失能老年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60周岁及以上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12级的视力、肢体残疾老年人和等级为13级的智力残疾老年人);(二)经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为轻、中度失能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三)经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为自理的80周岁及以上独居、空巢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独居、空巢指子女与老年人未在同一楼宇居住;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且已列入区卫生健康部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统计范围)。第三章服务机构第四条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机构包括评估机构、护理服务机构和适老化改造机构。第五条评估机构是根据北京市民政局相关规定统一招募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机构。第六条护理服务机构应是在海淀区范围内依法备案、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为二星级及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院、养老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及服务站点),服务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内部设置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或与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能够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对象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二)应参保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且保险范围与服务对象范围相一致。(三)提供家庭照护床位服务的专业人员应具备与所提供服务项目相匹配的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经专业培训。(四)提供家庭照护服务的工作人员应是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工作人员,或是与养老服务机构有合作协议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派养老护理员住家服务。(五)应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和工作机制,能24小时接收处理服务对象的求助和信息管理系统的风险提示信息,15分钟内进行回应处理。(六)应贯彻执行海淀区养老机构及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公示家庭照护床位的服务项目、内容、价格及服务标准,配合、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无不良信息记录。第七条适老化改造机构是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招募的具备相应的服务资质和服务能力的、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的机构。第四章服务内容第八条家庭照护床位护理服务内容包括助餐、助洁、助浴、助行、理发、身体清洁、面部清洁(剃须)、修剪指(趾)甲、修脚、助医、养老管家、关怀访视、心理慰藉、专业指导及法规政策准许的其他各项服务。第九条家庭照护床位适老化改造内容包括室内硬件改造和护理辅助器具配置。第十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将享受家庭照护床位的重度失能和重度残疾老年人纳入家庭医生签约范畴,为老年人安装“一键式”智能服务终端,提供建立健康档案、预约转诊、开具长处方等服务。第十一条符合家庭病床条件的可申请开设家庭病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家庭病床规定进行管理,提供医疗服务,发生的医疗服务费用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医保实时结算。第五章补贴标准第十二条家庭照护床位补贴包括适老化改造服务补贴、护理服务补贴和机构运营补贴三类。第十三条适老化改造服务补贴:(一)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北京市残疾人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京残发〔2020〕15号),向相关部门申请享受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补贴。(二)重度失能老年人家庭,按照海淀区适老化改造政策相关规定执行。(三)已享受过家庭适老化改造补贴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第十四条护理服务补贴(家庭照护床位服务补贴仅限于享受确定的服务,不发放现金):(一)残疾等级为1级的视力、肢体残疾老年人和等级为12级的智力残疾老年人、经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为重度失能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月补贴600元额度的居家养老服务,实际服务费用低于600元额度的,按照实际服务费用补贴。(二)经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为轻度或中度失能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经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为轻度或中度失能6064周岁残疾等级为2级的视力、肢体残疾老年人和等级为3级的智力残疾老年人,按照申请人实际发生服务费用的50%给予服务补贴,且轻度失能每月最高补贴500元、中度失能每月最高补贴900元。申请人申请服务补贴时未支付个人应缴费用的,不予支付服务补贴。(三)经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为自理的80周岁及以上独居、空巢、孤寡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每月补贴300元额度的居家养老服务,实际服务费用低于300元额度的,按照实际服务费用补贴。(四)已享受因公(工)致残、离(退)休等护理费(补贴、津贴)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不再享受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补贴。已享受北京市失能护理补贴200、400元标准的残疾老年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补贴相应计减。(五)海淀区居家养老失能护理互助保险及其他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人与家庭照护床位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第十五条机构运营补贴。为重度失能或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家庭照护床位服务,按每床每月服务时长实行阶梯式核发机构运营补贴。选择按需服务模式的床位:月服务时长不少于10小时但不到20小时的,运营补贴100元;月服务时长不少于20小时但不到30小时的,运营补贴300元;月服务时长不少于30小时的,运营补贴500元。选择24小时住家服务模式的床位:月服务时长不到5天的,运营补贴100元;月服务时长不少于5天但不到15天的,运营补贴300元;月服务时长不少于15天的,运营补贴500元。如因机构原因,未在北京市福利平台上录入并提交信息的养老机构,不核发未提交期间的运营补贴。如因机构原因,未在北京市福利平台上录入并提交信息的养老机构,不核发未提交期间的运营补贴。第六章设立和补贴发放流程第十六条家庭照护床位采用“海淀区居家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作为信息化管理平台,对床位服务进行全流程记录和监管。服务分为评估、申请及初审、规划、审核、服务、评价、补贴发放七个流程。第十七条评估。评估按照《北京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京民养老发〔2022〕214号)执行,由申请人自愿通过北京市民政局官网或“北京民政”微信公众号或属地街镇便民服务大厅申请,自费进行能力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老年人服务等级。第十八条申请及初审。经能力综合评估后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向居住地社区(村)提出申请,填写《海淀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设立申请表》,由社区(村)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社区(村)将老年人申请信息转递至所选择的护理服务机构。第十九条规划。收到转递的申请材料后,由护理服务机构规划师结合老年人需求情况制定家庭照护床位服务规划,确定服务项目,出具服务规划书,并签订服务协议。第二十条审核。街镇主管部门负责对家庭照护床位设立申请表、服务规划书及服务协议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材料归档永久保存。第二十一条服务。护理服务机构根据服务规划书及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第二十二条评价。服务结束后,服务对象对当次服务进行满意度评价。第二十三条补贴发放。在家庭照护床位设立合规、评估真实准确、补贴事项和材料审核真实完整、档案按规定保存的基础上,按照“先服务,后补贴”的原则,补贴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各护理服务机构按月将服务发票、财务明细账和银行流水、信息系统中导出的服务明细表(机构版)报送所属街镇,街镇审核后,每月底前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各服务机构,同时将补贴发放明细表报送区民政局备案。第七章运营管理第二十四条出现以下情况的家庭照护床位,视为服务终止:(一)签约服务对象因住院、变更居住地等原因,服务无法继续开展,根据协议约定或经协商一致解除服务协议;(二)签约养老服务机构被职能部门依法责令整顿、关停,无法继续提供养老服务;(三)签约服务对象去世;(四)其他妨碍服务持续开展的情形。出现第二种情形的,老年人或代理人可重新选定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机构。第二十五条对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实行“三级”(区、街镇、社区(村))综合监管,区财政局、区卫健委、区残联按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区民政局落实行业监管责任,街镇应建立家庭照护床位服务质量监管机制,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充分发挥社区(村)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第二十六条各街镇应加强对相应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及时处理辖区内居家老年人关于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建设、运营、服务的咨询和投诉。每月对辖区内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满意度调查。第二十七条区民政局、财政局要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履行各自监督管理职责,不定期地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各街镇及养老服务机构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服务机构虚报、冒领政府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服务资格,机构及其法人代表纳入养老服务机构信用黑名单;补贴资金已发放的,由各街镇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修订)》施行后,发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日之间的事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修订)》有效期与《北京市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京民养老发〔2021〕47号)一致,如遇上级相关政策调整或实际服务情况发生变化,适时调整本《实施细则(修订)》。《海淀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海社委发〔2022〕24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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