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石景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石景山区金融服务办公室 北京市石景山区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石景山区加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石景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石景山区金融服务办公室 北京市石景山区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2日 政策文号:石科发〔2023〕7号 有效性:有效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68号)《北京市科技类校外培训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京科发〔2023〕10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保障预收费资金安全和学员合法权益,现制定《北京市石景山区加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工作方案(试行)》。一、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采用单用途预付卡方式开展培训活动的石景山区科技类校外培训行为。本方案所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石景山区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含3至6岁儿童)开展机器人、编程或者科学实验等科技类培训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或社会组织。石景山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经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等部门履行相应准入程序后,在石景山区科技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本方案所称学员,是指在培训机构接受机器人、编程或科学实验等科技类培训的中小学生(含3至6岁儿童)。单用途预付卡是指培训机构以预收费方式面向学员及监护人发行的,供学员及监护人按照约定仅在培训机构及其合作范围内,可以分次兑付培训服务的实体凭证或者虚拟凭证。预收费是指培训机构预先收取的学员培训服务费用。二、工作要求(一)石景山区全面实施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全额监管制度,培训机构收取的预收费全部纳入资金监管。收费时段应与培训服务合同的约定保持一致,不得早于培训开始前一个月时间,不得长于培训场地租赁期限。按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按课时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二)培训机构应在石景山区预付式消费信用监管和服务平台上完成企业注册、经营信息备案、绑定存管账户、按行业示范合同发卡等工作,通过平台或与平台数据对接的售卡平台进行售卡,并按规定接受资金存管。选择与石景山区预付式消费信用监管和服务平台完成系统对接的银行作为预收费资金存管银行,在区预付费监管部门指导下与存管银行签署预收费存管服务协议,开立唯一预收费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存管账户”)。培训业务主体与收费主体应一致,培训机构不得使用存管账户以外的账户收取学员的预收费,全部预收费资金应直接进入存管账户。(三)培训机构应在开立存管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向石景山区科技行政部门备案开立账户情况;存管账户有变更情况的,需在变更前5个工作日内向石景山区科技行政部门备案,经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四)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最新《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学员签订书面合同(含电子合同)并载明下列内容(行业设置标准建立后,统一使用行业合同示范文本):1、双方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2、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存管账户信息、预收金额、支付方式、履约保证措施;3、服务项目的内容、地点、数量、收费标准、扣费方式、履行期限;4、经营场所自有或者租赁、租期;5、风险提示;6、赠送权益的使用范围、条件及退费的处理方式;7、变更、中止、终止等情形预收费的处理方式;8、退费计算方法、渠道、手续费;9、消费记录、余额查询方式;10、违约责任;11、解决争议的方法。(五)学员及监护人与培训机构签订协议后,商户将学员的预付费资金缴存到在银行开立的专用存管账户。按课消模式,存管银行根据学员与培训机构确认已完成的课时,将相应课次学费划入培训机构的基本账户或存管协议中约定的银行结算账户,未完成课时费用仍存放在存管账户。学员以现金方式支付预收费资金的,培训机构应于5日内将预收费资金存入存管账户,同时将相关交易信息报送存管银行。培训机构应同步向存管银行提供培训对象姓名、培训项目、培训进度、分次付款时间等交易相关信息。存管资金按授课进度进行支取,培训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一种存管资金支取方式:一课一结:每次授课完成后完成存管资金支取。支取金额=存管资金总额÷总课时数×每次授课的课时数一月一结:每完成一个月授课后,按已完成时间占总时间周期比例,或本月已完成课时占总课时比例,支取相应比例的存管资金。存管银行向培训机构拨付当期存管资金,应当是在培训机构完成规定授课进度,并经学员确认同意后3日内拨付。培训机构在完成规定进度培训课程,且履行告知义务后5日内,学员可按合同约定渠道提出异议,在培训双方未有效解决问题之前,存管银行暂不拨付相关存管资金。学员超过5日未确认的且未提出异议的,存管银行视为确认同意,履行资金拨付。(六)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存管账户、退费办法、纠纷及投诉处理电话等涉及培训费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信息应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和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平台进行公示,并于培训开展前向学员明示。培训机构出现停业、注销等情形导致无法提供培训服务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在知悉情况后的3日内告知学员,并在培训场所、网页的显著位置发布公告。(七)培训机构应为学员提供培训服务费使用情况、培训服务消费记录、余额等信息的实时、准确、便捷查询服务。(八)培训机构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培训服务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收缴培训费用;不得向学员捆绑信贷服务。(九)学员提出退费的,经与培训机构确认后,通过石景山区监管平台或存管银行,在约定期限内(可斟酌时间范围),将剩余预收费(不含孳息)按原路径全部退回。(十)培训机构在招收培训对象、向学员收取费用、签订培训合同时,应明确告知退费规定,并按以下要求办理退费:1、学员在缴付培训服务费后,培训对象尚未接受培训服务的,培训机构应当一次性全额退回预收费;学员因购买培训获得的赠品或者赠送的服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或者支付相应价款。学员在缴付培训服务费后,培训对象接受培训机构提供的免费体验或试用服务的,不影响学员行使无条件解约权。2、学员在缴付培训服务费后,培训对象已接受培训服务后申请退费,培训机构可按已完成课时(或周期)的比例扣除相应培训费用。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学员要求退费的,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约定期限一次性退回预收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自学员提出退费要求之日起15日内退回:(1)培训机构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2)双方协商一致的;(3)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4)由于培训机构自身原因导致退费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案退回预收费。(十一)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纠纷处理机制,在官网、公众号及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举报投诉渠道。学员与培训机构发生退费纠纷的,培训机构不得以资金监管为由,拒绝学员的合理诉求。双方因退费问题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学员与培训机构协商解决;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3、请求区科技行政部门协调解决;4、根据培训服务合同约定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二)存管银行应严格按照金融监管部门相关监管要求开展资金存管服务,鼓励提供存管服务的银行根据培训机构实际需求依法为培训机构提供资金支持。(十三)存管银行不得因提供存管服务而额外收取存管费用。存管银行应保障学员的预收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侵占、挪用。存管银行不得利用所掌握的资源和信息强制为机构和学员提供担保、融资等相关服务。(十四)存管银行对纳入存管账户的预收费资金应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实施常态化监测,并按照相关标准和约定时限,及时向科技行政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报送存管账户情况、大额资金变动、交易流水等信息。对于预收费资金出现异动的,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告。对培训机构存在不配合资金监管的情况,存管银行应及时向区科技行政部门通报。(十五)在预收费资金监管过程中,有关部门、培训机构、存管银行应当对获取的有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安全管理义务,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一经发现,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十六)石景山区科技行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培训机构和存管银行执行本方案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培训机构结合培训质量和信用评价等实施差异化监管,并可依据风险程度,向社会发布风险预警。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十七)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石景山区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石景山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工作涉及其他情形与要求的,按照教育部、科技部及北京市相关政策文件落实执行。石科发〔2023〕7号关于印发北京市石景山区加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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