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石景山区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知识产权发展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16日
政策文号:京石市监发〔2024〕23号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以及《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服务石景山区“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质量和能力,推动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城市创建,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支持对象为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创业服务机构等各类法人机构。第三条设立促进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以及服务等工作。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坚持“严格审核、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扶持”的原则。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标准第五条推动知识产权品牌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为北京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第六条鼓励创造高价值知识产权。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专利权人,金奖每项奖励20万元,银奖每项奖励10万元,优秀奖每项奖励5万元。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奖的专利,金奖每项奖励10万元,银奖每项奖励5万元,优秀奖每项奖励3万元。对获得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的专利权人,特等奖每项奖励15万元,一等奖每项奖励1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5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3万元。第七条支持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审核认证,对初次通过的,按照合同额中认证费用给予后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2万元。第八条鼓励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支持企业实现知识产权价值。(一)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按年度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贴,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不予资助。(二)支持企业参加专利保险。对已投保的企业,经认定,按专利保险实际费用支出的5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第九条鼓励知识产权转化。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对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开展专利转让、许可且经认定的合同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合同实际支付额的2%且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同一单位年度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第十条加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鼓励产业园区、孵化器等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站,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纠纷调解、法律咨询、宣传培训等综合性公共服务,对获得年度北京市优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站称号的,给予奖励2万元。第十一条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高端推进工作,企业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专利导航、专利预警、专利战略制定等工作。按照合同额的30%给予后补贴,年度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第三章申报审核第十二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每年制定并发布本办法实施的申报指南和申报通知。申报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和申报指南要求及时申报,逾期不予受理;申报知识产权资助不收取费用。第十三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组织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按期修改补正并重新提交,未在规定时限内重新提交或重新提交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报。第十四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将确定的资助名单在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且构成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第十五条公示期结束后,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须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财政资金管理要求进行账务处理,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和审计,并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第十七条对专项资金申报、使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申报单位,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撤销资助,追回资金,五年内不得申请资助。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接受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第十九条对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一)失效的专利、商标;(二)存在权属纠纷的专利、商标;(三)已获得市级、区级政策奖励;(四)申报单位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五)其他依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予以支持的情形。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石景山区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京石市监发〔2021〕19号)同时废止。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石景山区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知识产权发展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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