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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石景山区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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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8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推进《首都标准化发展纲要2035》的实施,充分发挥标准化在促进石景山区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实现社会管理目标、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引领性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北京市标准化办法》相关要求,设立石景山区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为规范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补助的对象是依法注册(登记、设立)、纳税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团组织。第三条补助资金遵循严格管理、科学评估、突出重点、择优补助的使用原则。补助资金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或者服务绩效,通过专家评审或考核评估后,给予资金补助的财政补助方式。补助资金使用范围:标准制修订项目、标准化试点示范活动、标准化培训和宣传等。第四条区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申请、审核确定具体补助项目与额度,编制年度资金使用预算,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标准制修订补助第五条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于上一年度正式发布(以标准公告公布的标准发布时间为准)。团体标准于上一年度正式实施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进行公开。本办法补助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有利于本区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二)有利于推进本区中心工作的开展;(三)有利于实现“七有”要求和“五性”需求,增进民生福祉;(四)有利于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水平;(五)有利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六)符合本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和《北京市重点发展的技术标准领域和重点标准方向》要求。第六条标准制修订补助范围和额度如下:(一)主导国际标准制定,每项补助额最高30万元;(二)主导国家标准制定,每项补助额最高20万元;(三)主导行业标准制定,每项补助额最高10万元;(四)主导地方标准制定,每项补助额最高5万元;(五)主导团体标准制定,每项补助额最高5万元;(六)主导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修订的,按照不高于主导同类标准制定补助额度的50%给予补助;(七)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制订的,按照参加的程度确定补助额度为不高于主导同类标准制定补助额度的30%;(八)同一单位获得的补助每年不超过30万元。申请单位获得的补助资金不超过实施该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第七条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单位:(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二)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不符合上述两款所列条件之一的参与标准制定者视为参与制定单位,其中仅对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二到四位的参与制定单位进行补助。第九条标准主导修订单位为标准修订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单位。第三章标准化试点示范活动补助第十条补助资金支持的标准化试点示范活动指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设立或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国务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设立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有关部门共同申报并组织,围绕标准化工作开展的、具有一定规模、起示范带动作用的活动。目的是推动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发挥标准对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和提升治理能力的支撑作用,领跑行业高质量发展。标准化试点示范活动应当符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制的标准化试点示范活动支持项目类别清单,并通过有关考核评估。第十一条标准化试点示范活动补助额度如下:对承担国家级试点示范活动的单位,一次性补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对承担市级试点示范活动的单位,一次性补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每个活动的补助资金不超过该活动开展试点示范工作实际发生的费用。第四章标准化宣传和培训第十二条强化宣传培训,提高全区标准化意识。(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区委宣传部共同做好标准化的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对标准化工作的认知度。重点宣传标准化工作成果、实施标准化战略的目的意义,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标准化工作,营造讲标准、学标准、用标准的良好氛围。(二)为提高本区标准化相关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通过学习培训,逐步壮大石景山区标准化人才队伍,推动自觉运用标准化的原理和方法,促进本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三)聘请技术咨询机构和专家,对石景山区的标准体系建设工作和实施区域标准化战略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第五章受理和评审第十三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第三季度受理上一年度的标准制修订项目补助申请、标准化试点示范活动补助申请。第十四条申请单位应根据补助项目的性质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一)《石景山区标准制修订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或《石景山区标准化试点示范活动补助资金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三)申请国际标准制修订补助资金的单位,应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参与制修订相关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申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补助资金的,应提交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申请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补助资金的单位,应提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立项和通过验收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市级标准化试点补助资金的单位,应提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立项和通过验收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四)其他相关材料:标准的实施能给本区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及相关资料;试点示范工作经验介绍和成果总结。第十五条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石景山区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评审细则》(见附件),对已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项目补助方案,经审核批准后办理支付手续。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一)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二)同一标准已经获得市级补助资金又申请区级补助的;(三)超过规定期限的;(四)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标准或质量等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五)材料弄虚作假的;(六)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第六章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第十七条补助资金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补助项目的用款申请,与标准化工作宣传和培训经费一并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拨付。第十八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采取协议或合同管理的方式,对申请单位明确相关工作要求、资金支持额度和资金使用要求。申请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实行专款专用,用于补贴开展标准化工作及相关的技术研发工作。获得补助的单位应接受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如出现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经费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依法追究其责任。申请单位需在资金拨付的年度内,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资金使用情况和标准实施的效果评价报告,未按时提交报告的单位,第二年不予受理资金补助申请。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北京市重点发展的技术标准领域和重点标准方向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最新版本为准。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13年10月18日起实施的《石景山区标准化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石质监发〔2013〕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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