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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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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05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健全完善区政府“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高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共北京市石景山区委常委会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京石发〔2022〕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区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简称“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外,都应以区政府常务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二)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发挥领导班子集体智慧和集体合力。(三)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的原则。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做到务实高效;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和有关政策,确保决策贴近石景山区实际,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区委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意见和措施。(二)需要以区委、区政府名义或区政府名义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向区委汇报、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和向区政协及其常委会通报的重要事项。(三)涉及全区的体制、机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四)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定等重大事项,制定或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五)涉及全区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六)涉及全区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七)开展对外交流合作的重要事项。(八)以区政府文件形式制发、修改和废除的规范性文件。(九)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第五条重要干部任免事项(一)依法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名区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正职的拟任免人选。(二)研究并决定区委提名区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行政正、副职和区属一级企业领导人员的拟任免人选。(三)其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政策法规,需要集体决策的干部任免和管理的重要事项。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一)研究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其调整内容,年度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计划,年度拟办重要民生实事。(二)研究决策使用区级政府性资金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和其他重大投资计划项目。建设内容和功能有较大调整的、区政府投资调整额度超过批复投资5%或5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项目。区政府投资调整额度为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提请区委常委会会议决策。(三)研究重大区属国有(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四)研究需区政府或提交区委常委会集体决策的重大区属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大宗办公设备采购、固定资产购置、区属国有企业投融资。(五)研究重大招商引资、科研及对外投资等项目。(六)研究文化、商务、旅游、体育等领域重大活动安排。(七)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第七条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一)年度区级财政预算的安排与调整,区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有关财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二)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大额资金(政策性支出、固定支出除外)中,500万元及以上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5000万元及以上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提请区委常委会会议决策。(三)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第三章决策酝酿第八条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单位要主动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分析研判,对确属“三重一大”事项的,应按照规范要求积极主动履行决策程序,坚决维护“三重一大”决策的严肃性、权威性。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一)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等程序。(二)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充分听取基层群众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听证。(三)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提议、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和综合论证。(四)对容易引发社会稳定、公共安全问题的事项,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五)对以区政府文件形式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重要合作协议签署等事项,应进行合法性审查。(六)选拔任用干部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七)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事先做好沟通协调,未协调或经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不得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八)按规定需进行民主协商或听取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群团组织等意见、建议的,应事先履行有关程序。第十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区政府专题会议等形式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第十一条提请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需在主责部门充分调研形成意见后,经主管副区长同意,提前报区长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第十二条区政府办公室一般应在区政府常务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有关材料送达参会人员,使其有足够时间了解相关情况。第四章集体决策第十三条区政府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班子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出席。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会议讨论和决定事项时,涉及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第十四条区政府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可视情况邀请人大、政协、武装部、群团组织等列席有关会议。监察机构有关负责人应列席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议题发表讨论意见,但不参加表决。第十五条区政府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安排相关部门介绍、说明情况,并留出足够时间进行充分讨论。对有关决策建议,班子成员应逐个表态;因故未到会的,可书面表达意见。区长或受区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其他副区长应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发表意见。第十六条对多个“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应逐一表决,且必须经应到会班子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未到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表决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不同议题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第十七条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的,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十八条“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策后,由区政府办公室制定会议纪要并履行审核签发程序,以书面形式印发。会议文件及有关讨论情况应如实记录,存档备查。需要保密的事项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第五章决策执行第十九条经区政府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职责分工交叉的,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第二十条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报告;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对于因情况变化确需改变的,应重新提请会议决定。第二十一条健全决策督查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区政府督查室应当进行跟踪督查,并及时向区政府领导班子报告。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负总责。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实施,对所分管部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履行监管责任。班子成员应将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和决策执行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个人年终述职的重要内容。第二十三条对于常务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区纪委区监委机关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区政府督查室应当进行跟踪督查。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和风险防控情况,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确定公开属性并予以落实。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五条区政府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实情、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区长、主管副区长和其他副区长的责任。第二十六条对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确定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七条责任追究的方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区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承担。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风险防控完善领导班子“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0〕55号)同时废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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