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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便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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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30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便民工程管理,规范投资建设程序,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便民工程是指本行政区域内以区级财政资金为主导,旨在改善社区环境、方便居民生活的小型建设工程。主要包括:道路修缮、管线清淤、照明设施安装、安全护栏设置等安全隐患消除改造工程;绿化补植、景观小品补充、停车设施建设等环境整治优化美化工程;文艺演出、培训讲座、图书阅览、公益科普、体育健身、儿童游乐、文化长廊等文体活动场所改造工程;区政府确定的其他便民工程。第三条便民工程管理与实施应遵循依法合规、集中民意、公开透明、程序规范、廉洁高效原则。第四条便民工程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委社会工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石景山分局、区园林绿化局作为成员单位,负责便民工程联审工作。区发展改革委作为便民工程统筹部门,负责综合协调、计划编制、审批服务等工作;各街道办事处作为便民工程建设主体,负责前期论证、方案设计、手续办理、工程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区级财政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便民工程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各街道办事处梳理本辖区便民工程报送至区发展改革委,由区发展改革委建立便民工程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街道办事处定期更新调整,形成“建设一批、开工一批、储备一批”良性循环。第二章年度计划第六条各街道办事处每年从项目库中选取13个居民需求迫切、前期论证充分、方案基本稳定的项目,向区发展改革委申报纳入次年便民工程年度计划,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完成民意征集,通过召开老街坊议事会、实地走访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责任规划师、社区居民、物业管理单位(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意见建议,确保申报项目体现居民意愿。(二)方案基本稳定,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项目投资基本稳定,已经街道办事处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三)每项便民工程资金额度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避免分散式投资。(四)确定物业管理单位且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单位(产权单位)已落实或承诺落实后期维护管理责任的,以及社会资金参与建设的便民工程,应优先申报年度计划。第七条区发展改革委对各街道办事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编制形成初步年度计划,提交便民工程联席会议审议后纳入年度重要民生实事,报请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第八条便民工程年度计划原则上不予调整。如确需调整,相关街道办事处应以书面形式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由区发展改革委报请区政府批准。第三章项目审批第九条便民工程实行审批管理,各街道办事处应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第十条各街道办事处应编制实施方案,报送至区发展改革委,实施方案应达到初步设计概算深度。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一)关于审批便民工程实施方案的请示;(二)关于核准便民工程招标方案的请示;(三)实施方案;(四)街道办事处主任办公会会议纪要;(五)老街坊议事会记录表等征求居民意见证明材料;(六)社会资金参与建设的项目,需提供政府资金以外的资金配套承诺函;(七)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一条区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评审后,使用区级财政资金超过500万元(含)的项目审批前需报请区政府批准,使用区级财政资金不足500万元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审批。第十二条便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相关街道办事处应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送至区发展改革委。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一)关于申报便民工程竣工决算的请示;(二)竣工决算书,竣工决算书应包括与实施方案批复相比较的变化及其原因分析;(三)实施方案批复;(四)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文件;(五)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三条区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竣工决算书进行评审,并下达竣工决算批复。第四章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第十四条探索创新资金筹集方式,积极争取市级资金支持,鼓励物业管理单位、产权单位等多方投入,共同参与便民工程建设。第十五条便民工程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区财政局根据便民工程年度计划合理安排资金。第十六条便民工程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批复进行建设,切实加强成本管控,不得超过经核定的项目投资。第十七条便民工程取得实施方案批复后,区财政局按照工程进度拨付资金,拨付额度不超过批复投资的80%;待取得竣工决算批复后,区财政局拨付剩余资金。项目结余资金按照《石景山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石政办发〔2018〕18号)执行。第五章组织实施第十八条便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依法必须招标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试行)》(京发改规〔2018〕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便民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各街道办事处应以书面形式与相关机构签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履约期限,工作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事项。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合同管理,严格执行合同条款。第二十条设计单位应按照经济、适用、安全原则,根据实施方案批复投资进行限额设计。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按照设计文件、标准规范组织工程施工,严禁通过施工洽商或补签协议等方式变更设计方案、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严格执行国家及北京市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规范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根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合同,全面履行监理责任,施工单位所属监理公司不得参与本单位承担项目工程监理。第二十三条便民工程应于当年完工。完工后,由相关街道办事处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等进行全面检验。第六章运营维护及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坚持建管结合原则,注重日常巡查、养护和维修,切实巩固便民工程建设成效。第二十五条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应履行物业管理监督职责,督促物业管理单位,落实运营维护主体责任,重点加强社区绿地、公共服务设施养护。各街道办事处应履行属地责任,建立运营维护综合协调机制,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加强日常监督。第二十六条各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有关规定,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在12年缺陷责任期内,由施工单位履行维修责任。预留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用于缺陷责任期内维修支出。第二十七条便民工程实行公示制度。各街道办事处应向所在社区居民公示项目信息,施工单位应在建设现场明显位置设置工程信息公示牌,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开展招标活动;(二)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开工建设;(三)擅自增加项目投资或转移、侵占、挪用资金;(四)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九条各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便民工程档案管理,指派专人负责。便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应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便民工程档案原件。区档案局对便民工程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保证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便民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20〕12号)同时废止。石政发〔2022〕6号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便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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