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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08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确保区政府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新时代首都发展为统领,积极服务和融入首都发展新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立足“三区”定位,深入实施“两大战略”,统筹做好“四个融合”文章,切实增强经济活力、防范化解风险、改善社会预期,增进民生福祉,保持社会稳定,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全力打造新时代首都城市复兴新地标,高水平建设好首都城市西大门,为北京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石景山贡献。第三条区政府工作必须遵守以下准则:(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牢记“看北京首先要从政治上看”的要求,时刻绷紧首都工作关乎“国之大者”这根弦,一切工作都从政治上考量、在大局下行事,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区委工作要求,不折不扣抓好各项工作落实。(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紧紧围绕“七有”要求和“五性”需求,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三)坚持高标准建设好首都城市西大门。以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石景山分区规划为抓手,主动对标对表“四个中心”功能建设,不断提升“四个服务”水平,牢牢把握打造新时代首都城市复兴新地标重大机遇,加快推进西山永定河文化带建设,深化京西地区转型发展,推进首钢工业遗存和冬奥遗产可持续利用,加快建设国家级产业转型发展示范区、绿色低碳的首都西部综合服务区、山水文化融合的生态宜居示范区。(四)坚持全面依法行政。带头尊崇宪法,维护法律权威,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和组织结构,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五)坚持清廉务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深入推进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始终保持人民公仆本色。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市委贯彻落实办法、区委贯彻落实工作措施,持续深化纠治“四风”,重点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发扬唯实求真精神,大兴调查研究之风,走好新时代群众路线,努力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支持。发扬雷厉风行、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工作作风,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扎实推动工作落实。(六)坚持优质高效。健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质量。强化质量意识,建立质量导向的工作机制,切实把高质量要求体现到政府工作的方方面面。全面夯实基础工作,做到职责清、情况明、数字准、作风正、效率高。全面优化工作流程,做到分工明确、协调有序、高效运行。全面加强政府绩效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第二章区政府组成人员职责第四条区政府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第五条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第六条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七条副区长按照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第八条区政府各部门受区政府统一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对本部门行政工作负总责。区政府各部门依据宪法、法律、法规、法定职责和区政府的决定开展工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同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区审计局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区政府负责。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第九条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五子”联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持续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更加奋发有为地推动石景山区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第十条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宏观调控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石景山分区规划要求,严格人口、建筑规模双控,严守人口总量上限、生态控制线、城市开发边界三条红线,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城市功能优化提升,实现减重、减负、减量发展。第十一条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创业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第十二条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坚持精治、共治、法治,以绣花功夫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推动社会治理重心下移、力量下沉,深化接诉即办工作,强化主动治理、未诉先办;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全力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稳定。统筹推动支援协作重点任务及市区项目,助力支援协作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第十三条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紧紧围绕“七有”要求和“五性”需求,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进一步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均衡性和可及性,扎实办好民生实事,切实做好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民生保障工作,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第十四条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化山水林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聚焦碳中和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实施碳排放总量与强度“双控”,推动重点领域节能减碳,努力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向好。第十五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构建高效协同的审批服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深入推进数字政务建设,不断提高行政效能,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第十六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第十七条各部门提请区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提请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附具本部门法制机构的内部合法性审查意见,报送区政府前应当经过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区政府进行决策。实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注重发挥律师、专家学者在决策中的作用。第十八条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权范围,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所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须报区政府备案。第十九条各部门要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明确执法机构职责和权限,加强执法联动,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的裁量标准、范围、种类、幅度。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落实责任,强化监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第二十条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前期的调查研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邀请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和市民代表列席,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第二十一条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属地的,应事先征求属地街道办事处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和舆情风险评估,必要时依法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报送区政府前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在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实施情况,了解各方面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第二十二条区政府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做出重大决定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前,要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建议,依法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积极主动与区政协和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开展民主协商,广泛听取政协委员、民主人士以及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第二十三条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义务,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把政务公开贯穿政务运行全过程,实行区、街道政务公开两级清单管理,全面深入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提升政府执行力、公信力。第二十四条区政府及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严格落实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第二十五条加强政策解读,坚持政策制定与政策解读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做好政策吹风解读和预期引导。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等方面的重要政策,要实事求是、有的放矢地开展政策解读,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第二十六条通过政务公开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和执行,重点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要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等重要决策事项,完善民需汇集、民计采纳等工作机制,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第二十七条按照集约、方便、响应、智能、融合的原则,深入推进利企便民、精准服务、整体协同、透明高效的一体化网上政府建设,将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政务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不断提升政府网上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第二十八条高度重视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切实增强舆情意识,落实回应责任。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最迟要在事件发生后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第二十九条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要以主动做好重要政策解读、妥善回应公众质疑、及时澄清不实言论、权威发布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为重点,切实加强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提升新闻发言人的履职能力。建立健全网络新闻发言人机制。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第三十条区政府要依法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法律监督,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和专项工作并执行其所作出的决议,接受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法列席相关会议;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负责地通报工作,积极开展协商,虚心听取意见建议。依法依规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第三十一条区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和行政公益诉讼,同时自觉接受行政、审计、财会、统计等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按规定报告。第三十二条要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坚决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第三十三条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依法依规处理和改进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重大问题要按要求公布处理结果。第三十四条重视信访工作,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应当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访下访,督促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第八章加强廉政建设第三十五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强化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认真抓好巡视巡察整改工作,加强制度建设,推动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向纵深发展;规范权力运行,深化标本兼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第三十六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坚决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移送有关机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移送有关机关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第三十七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市委贯彻落实办法、区委贯彻落实工作措施,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格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开展预算绩效考评,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努力建设节约型机关;严格执行节庆展会论坛活动有关规定。第三十八条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遵守各项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带头反腐倡廉,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第九章会议制度第三十九条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第四十条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主要任务是:(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工作要求;(二)通报区人大、区政协会议情况;(三)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四)部署区政府重要工作。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次,必要时随时召开;区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街道办事处主任列席会议。第四十一条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会议由区长或委托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主要任务是:(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工作要求;(二)研究审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三)研究讨论需要向市政府及区委请示报告、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向区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四)讨论和通过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和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重大事项草案;(五)讨论决定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发、修改和废除;(六)研究有关人事任免事项;(七)研究未列入年度计划500万元及以上的大额资金(政策性支出、固定支出除外)事项,5000万元及以上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提请区委常委会会议决策;(八)通报、讨论和审议其他重要事项。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1次,必要时随时召开;区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街道办事处主任,区人大机关、政协石景山区机关、区武装部相关领导,区纪委区监委机关相关领导,区委相关部门领导列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市民代表、新闻媒体列席。出席会议的区长、副区长人数应达到总人数的一半。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区长、副区长出席人数应达到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第四十二条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或副区长主持召开,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及有关专项工作。区政府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参加人员根据会议议题确定。第四十三条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主持召开的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长提出或分管副区长审核并报区长批准后提出,由区政府办公室统筹做出会议安排。第四十四条提请区政府会议讨论的议题,会前应由主责单位征求相关部门、单位和街道办事处意见,力争达成一致,必要时提请分管副区长协调,协调后仍有分歧的,主责单位要如实向区政府报告并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四十五条副区长不能出席区政府会议的,需向区长请假;其他参会人员请假,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区长报告。第四十六条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区长签发,原则上应于会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区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主责部门报区政府,并经主管副区长签批同意后,报区长签发,原则上应于会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第十章公文审批制度第四十七条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北京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严格公文审批管理。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报送区政府的公文要注重质量和时效,突出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确保文件充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符合本区工作实际,合法合规、主题鲜明、文风端正、务实管用,并严格控制篇幅。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遵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要求,由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应按照职权和隶属关系行文,不得多头报送、越级报送;除区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区政府报送公文。议事协调机构请示报告工作应根据相关工作规则按程序逐级呈报。第四十八条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单位事项的,在报送前应主动进行沟通,书面征求意见;经协商后仍然存在分歧的,应在文中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具体意见。未经协商的,区政府不予受理。第四十九条市政府文件原则上呈报区长、副区长阅批。普通函件、业务类通知等公文,原则上按照领导分工,呈报主管副区长阅批,由主管副区长决定是否请其他区领导阅知。第五十条区政府领导同志批阅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阅知;对于有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所请示事项;签署明确意见的,由相关单位按照意见抓好落实。第五十一条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申请区财政资金的请示,区政府办公室应先报主管副区长,主管副区长审阅后报常务副区长,由常务副区长批转区财政局研提意见。区财政局反馈的书面意见,呈报常务副区长后,由常务副区长报区长审定。第五十二条强化区政府办公室公文审核作用。需报送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区政府相关领导同志批示。第五十三条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按程序报区政府相关领导同志签批同意后,报区长签发。凡属部门或议事协调机构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或议事协调机构自行发文;涉及多个部门联合制发的文件,由各部门会签,意见不一致时,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意见仍不一致时,报主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发文。第十一章内事活动制度第五十四条区政府各部门、街道办事处拟以区政府名义举办的内事活动,由区政府办公室商相关部门审核把关,按程序报批;拟邀请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内事活动的,原则上提前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报区政府,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按程序报批。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内事活动由区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第五十五条区政府各部门、街道办事处举办的活动,一般不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同志出席。区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出席区政府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召开的一般性工作会议及事务性活动。未经批准,不安排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各类会议活动不安排区政府领导同志接见会议代表并合影。第十二章外事活动制度第五十六条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外事活动由区政府外办统筹安排。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邀请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外事活动的,应提前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报区政府外办。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申办、举办国际会议和重要涉外活动,由区政府外办统筹提出审核意见并按程序报批。第五十七条区政府副区级(含)以上领导同志出访,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审核,报区委书记、区长同意,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出访,经主管副区长同意,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审核,报区委书记、区长同意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第五十八条区政府领导同志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出访次数、时间、国家数量等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外事活动中接收的礼品由区政府外办统一管理。第十三章督促检查和绩效管理制度第五十九条把抓落实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作为首要任务,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台账管理、定期研究调度。认真抓好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重要文件、重要会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调研和批示以及其他决策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第六十条区政府各部门、街道办事处是区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的具体落实单位,负有主体责任。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统筹组织开展综合督查、专项督查、日常督办等督查工作,提高督查的质量和效率,推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第六十一条区政府对各部门、街道办事处依法全面履职和服务管理水平提升等情况实施绩效管理,严格开展考核,统筹组织评价。考评结果经区政府审定后报告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并及时进行反馈,督促做好整改。加强和规范政府系统督查检查考核工作,严格控制总量和频次。第十四章请假报告制度第六十二条出差、学习、休假等请假报告制度区政府领导以及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因出差、学习、休假(含事假、病假、年假)等原因,凡离京外出或离开工作岗位1个工作日(含)以上的,必须执行请假报告制度。(一)区长请假须经区委书记同意,并提前向市政府履行请假手续。副区长请假须经区长同意后,报区委书记批准;(二)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请假,须经主管副区长同意后,报区长批准。第六十三条会议请假报告制度区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区政府会议的,需向区长请假。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应按照通知要求出席会议。因参加市级以上会议、区内重大活动,以及出差、学习、休假(含事假、病假、年假)等原因不能出席区政府会议的,应提前将相关情况报送至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区长报告,准假后方可委派分管副职参加会议。对请假未被批准或未经请假而不参加者,给予通报。第十五章纪律和作风第六十四条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新修订的《中共北京市委关于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规定》,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市委贯彻落实办法、区委贯彻落实工作措施,坚决防止“四风”反弹回潮;要强化群众观点,增强公仆意识,走好新时代的群众路线,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第六十五条区政府按要求每年向区委全面报告工作,并及时报告贯彻执行中央、市委市政府、区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区政府重要工作安排,及时请示重大事项。第六十六条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区委决策部署和区政府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策部署和决定前,对外不得有任何与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区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会议研究或区长同意;除区委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出版著作,不题词、作序。第六十七条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不断掌握新知识、熟悉新领域、开拓新视野,善于运用新技术推动政府管理创新;要提高专业能力,培养专业精神,更多运用专业力量、专业方法解决发展中的问题。第六十八条区政府领导同志应当带头调研、经常调研,扑下身子、沉到一线,全面了解情况,深入研究问题,注重安排以“四不两直”、蹲点方式开展调研,全年蹲点调研时间累计不少于1周;每年确定1至2个重点课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至少1篇调研报告;每年到基层联系点调研不少于2次;开展调研要轻车简从,一般安排集体乘车,不封路、不扰民,减少对社会面的影响。除蹲点调研及到区外调研外,原则上不在外用餐或住宿,确需用餐或住宿的,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九条进一步精简会议,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时间,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须经区长批准。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重在解决实际问题。第七十条进一步精简文件,没有实质内容、照搬照抄上级文件的,一律不发;国家、北京市文件没有明确要求各地区制定实施意见或方案,且对相关工作已作出明确具体部署的,原则上不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严格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对于内容相关、政策配套的文件,应同步起草、报送、上会,统筹发文;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既有政策文件的衔接和协调,防止政策效应相互抵消。提倡“短、实、新”,多写“千字文”,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超过10页。以区政府名义制定的文件必须有明确的可操作性措施,使各单位不用再细化、再行文,真正做到把功夫放在抓落实上。第七十一条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第七十二条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系统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等要向区政府报告。第七十三条区政府领导同志调研和会议活动新闻报道要按照相关规定从严掌握,按照精简务实、注重效果的原则,除涉及重大活动和重大事件外,一般可安排在报刊、电视头条新闻后,以突出民生和社会新闻。进一步压缩会议活动报道的数量、字数和时长。第十六章附则第七十四条区政府派出机构、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区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等工作机构适用本规则。第七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2021年12月22日印发的《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石政发〔2021〕13号)同时废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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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6
北京市石景山区商务局关于《石景山区推动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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