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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北京市石景山区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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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5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政府债务管理,规范政府债务“借、用、管、还”等各环节工作流程,明确各阶段管理要求和职责分工,完善债券发行使用管理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北京市政府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分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一般债务是指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举借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的政府债务。专项债务是指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举借的,主要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或专项收入偿还的政府债务。第三条我区政府债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量力而行、风险可控。政府债务规模应当与区域发展需要和本区财力相适应,实行限额管理。同时强化政府债务监管,严格防控债务风险。(二)程序规范、强化约束。建立科学的政府举债机制,规范债务举借程序,将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严格限定债务资金用途。(三)明确责任、依法偿债。坚持“谁举债、谁偿还”,分清政府债务和企事业单位债务的偿债责任,企事业单位不得转嫁债务或逃废债务。第二章协调机制及职责分工第四条区政府设立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作为非常设机构,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协调本区政府债务管理工作。区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组长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财政的副区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国资委、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石景山分局、区金融办、区司法局、区审计局、区信访办,根据需要可适时调整成员单位。第五条区政府是本区政府债券的举借和偿还主体,建立本区政府债券工作协调机制,开展债务风险评估,制定并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组织开展政府债券管理其他有关工作。第六条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工作原则,共同做好政府债务的管理、监督工作。(一)区财政局是全区政府债务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全区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开展政府债务年度收支预算管理工作;分析政府债务规模及风险状况;汇总重大债务资金举借和偿还情况;统计上报全区政府债务情况等政府债务管理相关工作。(二)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按照本区投资项目,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会同相关项目主责单位做好政府债券项目申报及动态维护工作,结合工作要求做好项目储备工作。(三)区属行业主管部门是本区债券项目的项目主管部门,在履行区属项目主管部门职责的同时,配合区财政局共同做好本区政府债券项目审核、需求申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四)项目单位是政府债券项目的申报主体,对项目信息真实性负责。有债务举借需求的单位按照区财政局及区发展改革委工作要求,在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将项目资料上报区财政局和区发展改革委。项目发债需求经市政府批准后,区财政局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区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债券资金使用单位是政府债务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单位政府债券的实际支出情况,按照政府债券的管理要求如期支出,并确保债务本息按期偿还。第三章债务举借及预算管理第七条政府债务需由市政府以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代为举借,再通过转贷方式安排给区政府。区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借政府债务。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举借一般债务,通过发行一般债券融资;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举借专项债务,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举借政府债务应当确定偿债资金来源,制定债务偿还计划。第八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区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第九条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债务限额主要根据政府债务风险、财力状况及经济增速等因素测算;区政府在市政府批准的债务限额内合理确定全区举债规模,按规定报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第十条政府债务收支分类纳入预算管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政府债务预算收支的内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债券资金使用及监管第十一条债券资金下达我区后,由区财政局将资金下达至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拨付项目单位,下达、拨付进度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要求执行。第十二条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对预算已安排专项债券资金的项目,在发行完成前,区财政局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用款需求,在债券发行额度内,通过库款先行垫付资金,发行完成后及时回补库款。第十三条债券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债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约定的用途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债券资金下达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与项目单位、项目单位资金监管账户的开户银行签订三方协议,项目单位应在银行设置独立于日常经营账户的专用资金监管账户,用于债券资金的接收、存放、划转以及偿还。由于特殊原因,项目单位无法开设专用资金监管账户的,经区财政局同意后,可采取其他监管措施,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加快债券资金使用进度,定期向区财政局报送政府债券资金使用情况,原则上应在债券发行之日起一年内将债券资金全部支出完毕。项目单位应留存全部债券资金支付的报审、批复、支出凭证等材料,以备有关部门检查。第十五条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债券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上级单位审批同意后实施。第五章债券清偿第十六条区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根据职责及债券偿债计划,提前做好偿债规划,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区财政局负责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做好偿债资金的归集、足额上缴工作,按时向市财政局上解本息及其他费用。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项目单位做好债券存续期内各年度收入归集计划,监督项目单位每年按计划归集资金,专门用于还本付息及支付相关费用。项目单位应按照还款计划和时间要求,在债券到期至少十个工作日前及时足额将本息及相关费用上缴区财政局。第十七条因市场变化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项目未按计划取得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或以上收入不足以覆盖债券本金,出现偿债困难时,应依据《北京市石景山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第六章风险管理第十八条区财政局在充分考虑债务限额、本区财力、存量债务情况及资金需求的基础上,研究我区债券发行中长期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债券发行的规模及结构。第十九条债券项目执行阶段,区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绩效目标运行状况进行绩效运行监控。区财政局主要关注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以及资金支出进度,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重点关注项目运行情况,项目单位应在内控管理中融入绩效理念,切实优化项目管理,加强成本管控。第二十条区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债券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各相关单位要主动接受审计部门审计、上级财政部门核查、人大审查监督和社会监督,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收入情况以及项目运营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和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债券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信息披露内容和相关协议约定行为的,应及时整改落实。第二十一条对未按要求实施预算管理、任意改变专项债券资金用途、不按期偿还债券到期本息等违法违规问题,区财政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石景山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石政发〔2013〕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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