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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2022至2024年度促进就业优惠政策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14日
有效性:有效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为进一步促进石景山区就业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现将2022至2024年度促进就业优惠政策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1.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鼓励各类企业扩大招聘规模,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招用毕业年度内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依法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企业1000元/人一次性区级招用补贴。2.就业见习人员见习生活补贴本区户籍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中专、技校毕业生,以及本区户籍16至24岁登记失业人员,在各类见习单位参加见习的,可申请每人每月880元区级见习生活补贴。3.大学生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本区生源毕业的大学生(国家统招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自主或合伙创办企业的,可申请给予该毕业生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二、鼓励各类群体创新创业4.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自2022年1月1日起在本区注册且纳税的新建企业,自然年度内新招用职工并依法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满1年的,可申请本年度内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补贴金额为500元/人(新招用职工为本区户籍劳动力的,补贴金额为1000元/人)。每自然年度内新招用职工累计达到10人及以上,且本区户籍劳动力占新招用总人数的30%及以上的,可申请本年度内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5万元。5.创业孵化基地资金奖励充分发挥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资源集聚效应,支持失业人员、大学生、返乡入乡人员等重点群体创新创业,鼓励提升创业就业服务水平,对经认定的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予以资金奖励。6.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经营场地租金补贴本区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实现自主创业、开办注册法人机构、稳定经营12个月以上,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经营场地租金的实际发生金额给予每年不超过5万元的租金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三、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7.技能人才职业发展助推补贴本区单位职工,凡参加国际技能大赛或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办的职业技能大赛,获得“称号”或取得名次的,经认定,给予该人才1000元至50000元不等的职业发展助推补贴,并可优先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8.用人单位招用技能人才补贴注册地及纳税地均在本区的企业,新招用员工在国际技能大赛或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办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称号”或取得名次的(技能大赛获奖者原工作单位为非石景山区注册单位),经认定,可申请给予该用人单位1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招用技能人才补贴。9.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本区户籍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人员以及本市分流职工、残疾人,在北京市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批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创业合格证书》《结业证书》或相关结业证明材料的,每年可申请享受最高2000元的培训费用补贴。10.登记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本区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在本市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经认定,可申请享受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元的生活费补贴。四、鼓励多渠道灵活就业11.新业态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本区户籍人员,女性年满16周岁至40周岁(不含40周岁)、男性年满16周岁至45周岁(不含45周岁),通过新经济平台实现灵活就业、并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区级新业态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累计不超过36个月,且不与市级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同时享受。五、鼓励高质量单位就业12.登记失业人员单位就业奖励本区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实现单位就业、依法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的,每满1年可申请1000元就业奖励,最长不超过3年。13.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劳动力岗位补贴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招用本区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及本区户籍退役士兵、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人员、本市分流职工及残疾人,依法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的,每满1年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最长不超过3年,不与北京市岗位补贴同时享受。14.登记失业人员外区就业交通费补贴本区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在本行政区以外的各类用人单位实现就业的,可申请给予每人每月200元交通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六、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公共就业服务15.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为企业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功推荐本区户籍人员实现就业,依法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标准为每上岗1人补贴5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七、上述政策所需资金,由石景山区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八、上述政策中享受对象如符合市级相应补贴政策条件的,不得享受区级同类补贴政策。已享受区级补贴政策对象符合享受市级相应补贴政策条件时,停止享受区级补贴政策。九、上述政策执行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具体实施细则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2021年12月14日石政发〔2021〕12号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2022至2024年度促进就业优惠政策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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