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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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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6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北京市石景山区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区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均应切实加强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和队伍建设。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法律顾问包括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及外聘专家和律师。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是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专职人员,是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的主体。外聘专家和律师是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聘用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第四条北京市石景山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区司法局”)承担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职责,为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负责具体处理区政府相关法律事务,组织专家和律师参与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对全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的法制工作机构为本单位政府法律顾问机构,负责本单位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为政府法律顾问提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要工作条件;有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和执法量大且执法任务重的政府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不具备设置专门法制工作机构条件的,应当保证有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五条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本部门、本领域的法律规范。第六条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学者,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三)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四)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政府采购定点法律服务机构名单范围内;(五)熟悉政府工作规则,并愿意为我区法治建设贡献力量。第三章工作职责及履职方式第七条政府法律顾问主要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为重大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二)处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仲裁、协助执行、调查取证等法律事务;(三)对拟制定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提出书面法律意见;(四)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以及重要法律文书、合同的起草、修改、审查工作;(五)参与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涉法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六)提供法律指导及培训;(七)处理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第八条政府法律顾问实行集体决定和专人承办相结合的工作方式。重大法律事务由政府法律顾问集体讨论决定,一般性法律事务可指定专人办理。第九条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见,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聘用单位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签字或者盖章后报送聘用单位。第十条聘用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就专题问题召开论证会或研讨会,受邀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按时出席并提供论证或研讨意见。第十一条政府法律顾问认为属于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安全稳定等重大涉法问题的,可以随时向聘用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第四章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第十二条外聘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二)根据工作需要或者聘用单位授权,查阅相关资料;(三)获得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便利;(四)按约定获得报酬。第十三条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法规定,在办理法律事务时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分析判断,勤勉尽责,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二)严格保守在法律顾问工作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未经聘用单位许可,不得擅自披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三)不得从事与聘用单位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四)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五)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六)不得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七)与聘用单位交办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八)依法应履行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聘用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应当与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当包括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费用支付、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第十五条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服务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各聘用单位予以经费保障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支付,具体可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受委托的政府法律顾问协商确定,但不应超过市场合理价格。第十六条外聘政府法律顾问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或者在聘任期内存在违法、违规、违纪、失职等行为的,聘用单位将予以解聘并通报律师协会或者所在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聘任期内因政府法律顾问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的,可以协商解除聘用关系。第五章备案考核第十七条聘用单位应当自政府法律顾问聘请之日起15日内,将聘用合同或者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报区司法局备案。聘用单位应就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对政府法律顾问承办的工作事项及完成情况进行登记。聘用单位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区司法局报送本年度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遇有重大法律服务事项,聘用单位应随时报送工作信息。第十八条聘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依据。第十九条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贯彻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情况纳入区政府依法行政考核范围。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8月23日印发的《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办法》(石政发〔2017〕9号)同时废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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