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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景山区教育系统保安服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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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石景山区教育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04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文件精神,巩固我区中小学幼儿园平安校园建设成果,全面构建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促进各单位安全规范化管理,保障学生及教职工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石景山区教育系统各单位保安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保安服务工作实行区教委、各单位、保安公司“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第二章保安公司选择第四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石景山区教育委员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采购行为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石教发〔2018〕6号)文件要求,遴选保安公司。第五条各单位按照“三重一大”事项管理规定程序集体决策。第三章保安公司管理第六条保安公司管理由各单位承担主体责任,区教委承担监管责任。第七条各单位与保安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合同期内,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确保校园安全。如个别条款在实际执行中发生变化,应根据情况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合同。第四章保安人员管理第八条各单位的保安日常管理,由本单位的专职保卫干部负责,保安人员要服从管理。第九条各单位在保安人员入校(园)上岗前,应向公安机关(属地派出所)、区教委上报查询其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学校每年也要定期对保安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第十条保安人员配备:各单位按照师生员工总人数1000人(不含)以下至少配备6名专职保安,有寄宿制的至少配备8名专职保安;1000人以上(含)每增加500人至少增配1名专职保安,有寄宿制的单位每增加300人至少增配1名专职保安。第十一条保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岁,上岗统一着装,制服干净平整,标志齐全,个人仪表端正,文明礼貌执勤。第十二条保安公司负责定期(每周、每月、每季度、重大节日及敏感时期)对保安人员开展培训,确保人员队伍相对稳定。保安员要熟练掌握日常接待礼仪、安保器械的使用、学校突发处置程序、消防“三知三会”及“四个能力”等基本技能。第十三条保安人员要按时做好校园(直属单位)内外巡视检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安保干部,配合学校做好“门前三包”管理工作,维护校园周边秩序。第五章保安服务经费第十四条区教委依据《规定》,核定各单位保安配备人数,按年度将保安服务经费拨付到各单位。第十五条各单位应严格财务制度,保证保安服务经费专款专用。第十六条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保安人数,增加的保安服务经费各单位自理。第六章区教委监管第十七条区教委负责制定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相关科室负责对各单位保安服务合同签订、资金使用、人员配备、日常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各单位对《保安公司资质》、《保安服务合同》、《签订合同三重一大会议纪要》等材料进行归档保存,并于签订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上交一份材料复印件到区教委安全管理科进行备案。第十九条各单位负责制定保安服务考核标准,定期对保安公司履职情况进行考核。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教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2020年1月16日印发的《石景山区教育系统保安服务工作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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