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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景山区骨干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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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石景山区教育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12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石景山区骨干教师队伍健康、持续发展,充分发挥骨干教师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进一步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选拔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教人〔2003〕15号)、《北京市特级教师管理办法(修订)》(京教人〔2015〕12号)有关规定,结合石景山区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北京市特级教师、北京市学科教学带头人、北京市骨干教师、石景山区学科教学带头人、石景山区骨干教师均适用于本意见。以下统称为骨干教师。第三条根据石景山区教师队伍现状,石景山区骨干教师队伍人数比例一般为专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成立石景山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区委教育工委书记、区教委主任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领导和相关业务部门领导为小组成员。石景山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科,负责骨干教师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第五条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石景山区骨干教师队伍管理办法、培养计划等。(二)组织骨干教师的培养、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三)负责市、区各类骨干教师的培训和考核。第三章骨干教师职责第六条骨干教师应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师德为先,学生为本,能力为重,终身学习,坚持做职业道德的楷模、教学行业的专家、教育科研的带头人、青年教师成长的引领者、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者和推动者。承担以下职责:(一)北京市特级教师1.教育教学:坚持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每周任课平均不少于4课时(专职教研员除外)。2.引领示范: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每年承担一次区级及以上示范课、观摩课、评讲课;或每学期至少在区级及以上范围内做一次专题讲座。3.教育科研:每年参与一项省市级以上科研课题,或主持一项区级及以上科研课题,并有阶段性成果;或每年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或学术会议(交流)中有一篇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发表或获奖;或参加省市级以上教材编写。4.传帮带:充分利用特级教师工作室平台,有计划地完成学员指导工作,积极开展学术活动,每年指导本校或本区内市区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获得区级及以上成果不少于4人次,并取得一定成效。5.积极承担并完成各项教师工作改革任务,如开放型教学实践活动、中学开放型在线辅导计划、教师资格国考面试考官工作、区域教育教学监测评价、教育教学培训与展示活动的培训专家和评委工作、区域教育教学改革重点项目等;应主动承担校内学生课业辅导、课堂教学提质增效等工作任务,服从区、校工作安排,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二)北京市学科教学带头人和北京市骨干教师1.教育教学:坚持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每周任课平均不少于8课时(专职教研员除外)。2.引领示范: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每年承担一次区级及以上示范课、观摩课或研究课;或每学期至少在区级(含教育集团内)及以上范围内做一次专题讲座。3.教育科研:每年参与一项省市级以上科研课题,或主持一项区级及以上科研课题,并有阶段性成果;或每年至少在区级以上学术刊物上或学术会议(交流)中有一篇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发表或获奖;或参加省市级以上教材编写。4.传帮带:每年有计划地指导至少34名本校或本区内区级骨干教师,并取得一定成效。5.积极承担并完成各项教师工作改革任务,如开放型教学实践活动、中学开放型在线辅导计划、教师资格国考面试考官工作、区域教育教学监测评价、教育教学培训与展示活动的培训专家和评委工作、区域教育教学改革重点项目等;应主动承担校内学生课业辅导、课堂教学提质增效等工作任务,服从区、校工作安排,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三)石景山区学科教学带头人和石景山区骨干教师(1)教育教学:坚持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每周任课平均不少于8课时(专职教研员除外)。(2)引领示范: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每年承担一次校级及以上公开课、研究课;或每年至少在校级(教育集团内)及以上范围内做一次专题讲座。(3)教育科研:每年参与一项区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或主持一项校级(教育集团)科研课题,并有阶段性成果;或每年至少在校级及以上刊物上或学术会议(交流)中发表一篇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或参加校级及以上课程资源开发,参加区级以上教材、教参编写。(4)传帮带:每年有计划地指导至少12名本校或本区内青年教师,并取得一定成效。(5)积极承担并完成各项教师工作改革任务,如开放型教学实践活动、中学开放型在线辅导计划、教师资格国考面试考官工作、区域教育教学监测评价、教育教学培训与展示活动的培训专家和评委工作、区域教育教学改革重点项目等;应主动承担校内学生课业辅导、课堂教学提质增效等工作任务,服从区、校工作安排,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第四章骨干教师培养第七条培养内容主要内容包括:教师职业道德、教育观念、课程开发与应用能力、教育教学能力、教育科研能力、指导青年教师能力、现代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教师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外语等。第八条后备人才培养制度(一)建立后备人才库将市学科教学带头人和市骨干教师作为特级教师的后备人才,区学科教学带头人和区骨干教师作为市学科教学带头人和市骨干教师的后备人才。(二)确定指导教师针对不同类别的骨干教师,通过统一组织或自主结对等方式,为进库的后备人才配备指导教师。(三)多种渠道培养统筹协调,将后备人才培养纳入教师专业成长阶梯计划,定期组织研修活动,通过教学观摩、教学比赛、学历提升、培训考察等多种渠道,加强对后备人才的培养,做到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总结。第九条名师培养制度(一)成立名师工作室,为特级教师、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和市级骨干教师专业研修搭建平台,加强名师与教师、学生、家长的交流与指导;通过培训、指导及网络交流的方式,共享优质教育资源,充分发挥其辐射作用。(二)深入推进名师培养工程,创立有利于教师专业发展的新机制,不断完善名师的培养制度,激励名师不断进取、不断创新、不断发展,培养一支具有高尚师德修养、先进教育理念、厚实专业功底、开阔的国际视野,较强教育研究和教育创新能力,在学科领域里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教师队伍。(三)每年组织一次骨干教师的区级以上教育教学展示活动;教研部门的骨干教师至少承担一次面向全区教师的示范课或专题报告任务,促进名师队伍持续、健康发展。第五章骨干教师管理第十条履职安排对石景山区骨干教师实行区、校两级管理。学校负责骨干教师日常管理和校内履职工作安排,区教委业务科室及研修部门负责区内履职工作安排。第十一条加强管理(一)各单位应按照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教师队伍实际情况,认真制定骨干教师培养计划,确保完成骨干教师培养任务。(二)区教委将各单位的骨干教师培养情况纳入对学校工作的考核,同时作为对学校办学情况督导评价内容。(三)各业务科室、研修部门要深入学校,深入课堂,积极发现中青年骨干教师后备人选,并指导学校制定培养计划,协助学校为青年教师配备指导教师。(四)建立两委领导与特级教师的联系制度,每年定期组织交流活动,听取特级教师对全区教育工作的意见,特别是骨干教师培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五)加大宣传力度,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多途径、多形式宣传特级教师和骨干教师的优秀事迹及先进的教育教学经验。(六)石景山区骨干教师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终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骨干教师资格,且自取消之日起不再享受骨干教师津贴,但不影响本人第二次申报。(七)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骨干教师信息库”,管理、查询和维护骨干教师基本信息、考核档案和综合情况。(八)加强流动管理,骨干教师在本区教育系统内调动,须经区委教育工委批准,实现有序流动,各单位一律不得聘用与原单位有聘用(劳动)合同争议的骨干教师;骨干教师申请调离本区教育系统的,须经区委教育工委批准。(九)其它有关规定1.由本市外区县调入本区的市级学科带头人和市级骨干教师在本届任期内享受骨干教师津贴。2.调离本区教育系统者,从调离当月起停发骨干教师津贴。3.取消骨干教师称号者,从取消之日起停发骨干教师津贴。4.骨干教师非组织原因连续半年以上脱离教育教学岗位的,不再享受骨干教师津贴。第十二条考核制度以教师年度考核为基础,强化骨干教师履职情况考核。(一)量化考核强化年度过程性考核,采取量化和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二)组织实施学期末骨干教师个人自查履行职责情况,填报《骨干教师履行职责情况考评表》。学校负责对骨干教师自评内容的复核。区教育分院师训处对骨干教师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区教委人事科备案后核发骨干教师津贴。(三)监督指导区教委人事科负责指导和监督骨干教师的考核工作,考核过程中如出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问题,经调查核实后直接认定为考核不合格。第十三条待遇(一)积极创造条件,对骨干教师在政治思想培训、业务进修、国内外考察、参加学术活动、科研立项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使他们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充实提高。(二)鼓励骨干教师继续深造,开展教育硕士、教育博士培养工作。(三)为特级教师、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和市级骨干教师的子女在本区内享受优质教育资源创造条件。(四)各级各类骨干教师的津贴标准为:北京市特级教师标准为40000元/年;北京市学科教学带头人标准为25000元/年;北京市骨干教师标准为20000元/年;石景山区学科教学带头人标准为10000元/年,区骨干教师标准为8000元/年。(五)骨干津贴70%部分作为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30%部分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骨干教师学年考核“合格”者予以发放,骨干教师学年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发放。校级干部被评为骨干教师的,只享受骨干教师津贴的固定部分。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由石景山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石景山区教育委员会关于骨干教师培养和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石教发〔2005〕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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